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床位优化整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卫生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床位优化整合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3〕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山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晋卫医政〔2012〕9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使医疗机构布局和规模符合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要限制公立医院盲目扩张,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加强儿童、中医、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肿瘤、老年护理、临床心理、康复等专业医疗机构的建设。

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到“十二五”末,各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要达到总量的20%。

四、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床位优化整合,调整、核减厂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闲置的床位,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以观察床为主,不设置床位;同时,对床位使用率不足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动态核减。

五、全省各级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厅直厅管医院、二级以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申请增加床位需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填报山西省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编制申报表(见附件)。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申请增加床位的医疗机构所在市、县(区)的千人口床位数要低于4张;同时,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否则不予审批。

七、各地目前的千人口床位数按照《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及床位进行摸底清查的通知》(晋卫医政便函〔2012〕15号)下发后,各地上报床位数计算。

八、对于城市医院和基层医院开展的以托管、对口支援、资源整合等合作形式的,要明确床位隶属关系,不得在上下级医院间重复计算。

九、各市卫生局将辖区医疗机构床位调整后结果,于2013年3月2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康益敏

电话:0351-3580650

附件:山西省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编制申报表

山西省卫生厅

2013年1月31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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