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晋市政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绿色、环保、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切实提升现代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殡葬事业的改革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殡葬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市政府提出的殡葬改革的总目标纳入到当地的“十二五”规划,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照“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殡葬改革

我市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大力遏制乱埋乱葬现象。通过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骨灰处理多样化。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设施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具体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划定火葬区,逐步推行火葬。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葬区;其它地区可暂时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2011年至2012年重点在中心城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驻地推行火葬,2012年以后逐步向其他城镇、农村和偏远山区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我市火葬区域划定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市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中全面推行火葬,并确定下列区域为火葬区:

1、城区辖区。

2、泽州县金村镇、南村镇、巴公镇、高都镇、北义城镇、大箕镇、犁川镇、周村镇、东沟镇、下村镇、大阳镇、川底乡辖区。

3、高平市、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驻地。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殡葬改革创造条件。各县(市、区)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备功能、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加强当地殡葬事业的建设,统筹解决好殡葬基础服务设施,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形成基本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土葬改革区要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推行遗体埋葬集中化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方式。在杜绝新增乱埋乱葬的基础上,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为公益性公墓,逐步实现耕地、林地无坟化。要加强公墓管理,制定和完善公墓规划,从严控制发展经营性公墓,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三)实行惠民殡葬政策,调动广大群众破除丧葬陋习的积极性。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五保户、福利院孤残人员、土葬改革区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给予800元的基本殡葬费用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要加强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与殡葬改革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聘用殡葬工作信息员,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职责,积极开展殡葬执法管理综合治理。殡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抓好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事件,定期通报殡葬改革情况。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城管部门要对临街搭棚治丧、在公共场所治丧等其他不文明行为予以坚决制止;林业、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违规土葬提供棺木、交通工具、占用耕地乱建坟墓、毁林建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干扰、破坏殡葬改革,阻碍殡葬执法的违法违规事件。工商行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整顿丧用品市场,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卫生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殡改氛围;监察机关要依法查处在殡葬管理中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公职人员。

(三)加强宣传,积极培育发展移风易俗新风尚。各级政府要大力倡导丧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广大群众破除陈规陋习,杜绝封建迷信丧葬活动,并自觉服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积极支持殡葬改革工作。同时,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作用,以清明节等民间传统节日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肃纪律,全面加大殡葬执法管理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大力推进殡葬执法管理工作。要严厉打击和制止违规出售土地作为乱埋乱葬用地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行为,杜绝中心城区游丧的不文明现象。要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定为推行火葬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按照本意见实行火葬(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除不得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外,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五)强化服务,努力提高殡葬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管理机构和殡仪服务单位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殡葬管理机构要强化法规意识,认真开展殡葬执法。殡葬服务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要加强对殡仪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简化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周到的服务,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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