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全省“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2号)精神,为深入扎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推动安全发展、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这一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为重点,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不断完善监管网络、应急救援、科技支撑三大体系,加快提升依法行政、联合执法、安全保障、宣教培训、责任追究五大能力,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迈进,为推动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必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一是在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起自上而下、环环紧扣的安全生产“责任链”。二是继续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法人代表向政府、社会和企业职工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明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各个层级、各类人员、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煤矿“六大员”、非煤矿山“五大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领导作用。三是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例会、例检以及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分析、事故责任查处追究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现场作业、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四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加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规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五是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培训率达100%。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加强监管执法,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控制指标以及重点工作,要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分解到企业及班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做到责任分解全覆盖,考核全覆盖。认真落实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加大事前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规定,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视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肃处理,以儆效尤。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约谈等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约谈、通报等方式,对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及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巡查报告制度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违法企业,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要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防事故”活动,规范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和其他方面予以制裁或限制。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工矿商贸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覆盖所有行业领域以打非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非煤矿山要结合矿产资源整合,认真做好地下矿山防透水、防火灾、防坠罐、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采空区塌陷等六个重点环节的整治管理和露天矿山违规开采、排土场违规建设等重大隐患的治理;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八条规定。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各项规程制度,确保每班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强化瓦斯防治工作,继续开展以抽采达标、建立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止措施为中心的瓦斯专项整治专家会诊,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严防瓦斯积聚、瓦斯超限作业行为;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强化水文地质勘查工作,认真落实探放水规定、防治水设施配备、水害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科学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监管。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抓紧制定出台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

(二)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实时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执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管理和救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信息数据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络和电子化管理。

(三)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3号文件和省政府24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四)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2011年各县(市、区)要全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事故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救援体系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预案质量不断提高,实现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电子化管理。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建设。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次生灾害,提高突发事故应对能力。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各类企业要以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为载体,加强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组织机构建设、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监管、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达标活动。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相结合,将标准化建设纳入到日常安全监管、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执法整治等行动之中。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快推进煤矿保留矿井升级改造步伐,发挥整合主体企业优势,提高矿井生产机械化、管理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园入区”工作,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企业市场准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率等挂钩。通过以上措施,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电力、轻工、纺织等各行业培育一批安全标准化企业。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要强化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确保教育“时间、质量、效果”三落实,努力提升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全部进行“三级教育”和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至少要达到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生产经营企业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至少要达到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要建立职工就业准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积极推动各类企业用工实现由招工向招生的转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安全生产月”等专题宣传活动,着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安全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采用联合办学、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市县两级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进行培训,丰富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要加强对农民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的上岗、转岗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舆论监督。

七、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科学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市、各部门制定的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发〔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增加引导性投入,推动和促进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条件。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积极稳妥的推进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三)继续加强安全法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十项制度和省政府12个行业118条安全生产规定。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四级机构、五级网络格局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建设,切实加大市、县、乡、村(企)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职责,充实监管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特别是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规定的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装备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五)进一步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按照构建“党委重视、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全社会关心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的要求,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在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业绩政绩、选拔任用干部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把会抓安全、能抓好安全的干部安排到重要领导岗位,选配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调动职工依法参与、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有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课题研发,为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为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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