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2〕57号
颁布日期:2012-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2〕5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2〕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切实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艾滋病疫情处于较低流行水平,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得到有效救治,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市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男男性接触人群中感染者的报告人数持续上升;高危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足够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发挥其作用,防治专业队伍还不够健全。为此,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担负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模式,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力争到2015年,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市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重点做好扩大宣传教育,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等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提高艾滋病救治水平,促进政策落实,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任务来抓,充分利用世界艾滋病日、禁毒日等活动,采取专家咨询、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教育纳入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内容,支持员工参与防治艾滋病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继续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年度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要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在黄金时段和版面显著位置定期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节目或公益广告,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消除公众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教育部门要继续落实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列入初中及以上学校的教学计划的要求,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和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艾滋病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高等院校要通过开设选修课、专题讲座等,加强大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科技、农业、文化、住建、教育、人社、煤炭、工会、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三下乡”、“阳光工程”、“科技入户”等工程,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厂、进工地、进企业、进矿山、进学校”活动。同时,人社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职工和劳务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开展相关教育。

旅游、商务部门要督促宾馆、洗浴、娱乐等服务场所,摆放和张贴防治艾滋病的宣传品,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防治艾滋病知识的教育。

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卖淫嫖娼、非法采供血、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特殊病犯监区建设,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要重点加强对监管场所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和性病患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网络开展针对育龄妇女、流动人群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

文化、园林、规划、交通等部门要继续在公共场所、主要街路、广场以及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工具等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居民点和流动人口聚集地设立宣传栏,面向居民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咨询和宣传活动。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加强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发现和主动监测艾滋病感染者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基础。各县(区、市)、开发区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现有的监测检测网络,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齐必要的设备和人员,逐步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要充分发挥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的作用,扩大自愿咨询检测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医疗机构主动为就诊者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的能力,提高目标人群咨询检测的可及性,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妇女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按照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查。县级及以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完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主动开展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加大对外来妇女、流动人口、暗娼、男男性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检测力度,定期对男男性接触者、暗娼等高危人群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公安、卫生部门要开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咨询工作。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卫生部门要加强预防艾滋病、乙肝和梅毒母婴传播工作,预防新生儿感染。要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机构密切配合的机制,将预防艾滋病、乙肝和梅毒母婴传播工作扩展到全市,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乙肝和梅毒检测与咨询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幼儿免费提供预防性用药、安全助产、抗病毒药物治疗、喂养指导、定期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进一步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工作,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提高安全使用率和可及性。强化公共场所业主的艾滋病防治责任,积极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安装安全套销售装置并摆放或提供安全套工作。旅游、工商、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继续做好星级宾馆放置安全套工作。人口计生、卫生、人社、农业等部门要针对农民工、流动人口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及其配偶的随访和管理,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婚内传播的干预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干预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实施效果评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要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和转介等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性病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性病诊疗服务、行为干预和疫情报告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民营诊疗机构的管理。性病诊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诊疗人员的诊疗水平,开展性病病人的治疗,提供综合干预服务,及时完成性病疫情的报告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性病诊疗、疫情报告等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疫情管理并实施质量、效果评估。

(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坚持就地治疗原则,继续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病人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规范性和可及性。完善抗病毒药物治疗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加强档案追踪管理和跟踪服务。健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管理机制,规范抗病毒药品发放程序。建立病人异地治疗的保障机制,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加强和规范儿童治疗,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逐步引入中医药治疗并稳步扩大其治疗规模。加强耐药监测,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强化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血液疾病筛查能力。采供血机构要开展并逐步扩大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试点,到“十二五”末,具备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建立血液实验室质量监控体系网络管理系统,覆盖全市采供血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保障临床用血安全,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科学指导临床合理用血,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安全防护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三、加强医疗救治和社会关怀,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要将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统筹管理,建立诊疗规范和基本药物目录,确定基本检查项目,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救治工作机制和工作规范。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各级发改、财政、卫生、人社、食药、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艾滋病治疗管理体制机制,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政策,加大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各县(区、市)、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艾滋病患者家庭成员的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民政部门要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及受艾滋病影响人员全部纳入儿童保障制度和低保。健全艾滋病致孤人员的安置抚育制度,采取收养、家庭寄养、模拟家庭养育和机构供养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并加强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救助工作,加强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扶贫、人社、工商、税务、农业、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大关怀救助工作力度,尤其在农村地区,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鼓励、支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生产自救活动,依法保障有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努力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做好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道德教育,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市)政府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制定并实施好当地的艾滋病防治“十二五”行动计划,落实防治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明确相关职能科室、人员的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管理与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解目标任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防控能力。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要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学科和能力建设,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和工作能力。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充分保障艾滋病统筹协调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技术力量配置。人社、财政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统筹规划,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保障各级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职称晋升、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和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防治队伍稳定。

(三)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控专项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23号)精神,落实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并按需求变化逐年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科学预算和安排艾滋病防控经费。要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探索资金科学分配使用办法,向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倾斜。

(四)动员社会力量,创新管理制度。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它们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控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积极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推动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督导与评估,完善体系。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开展防治效果评估。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利,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市)和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督导考核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对本部门、本系统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定期自查和督导检查,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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