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中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5〕65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中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市情,着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长远发展,改革基层卫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健全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维修、医疗设备更新机制,完善乡村医生服务补偿、养老保障和培养培训等政策措施,稳定和优化乡村卫生队伍,强化管理指导,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解决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水平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不规范、机构运营困难和乡村医生队伍学历低、待遇低、服务能力差、留不住人才及农村缺医少药、看病难的问题。到2025年,全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环境进一步改善,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结构逐步优化的乡镇卫生和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构建一个资源节约、服务有效、就近方便、群众满意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具体任务。

1.全市乡镇卫生院、9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求;

2.全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配置均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3.全市乡村医生基本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学历结构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得到保障;

4.基本建立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设施修缮、设备维修等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5.基本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退出、多渠道补偿和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6.实现农村行政村“30分钟健康服务圈”目标,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95%以上,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满意的基本卫生服务和健康保障。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四)乡镇卫生院功能任务:乡镇卫生院承担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指导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与转诊服务。业务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配备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基本医疗设备。

(五)村卫生室功能任务:村卫生室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慢性病管理和规范治疗指导等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预防保健室四室分开,配备与其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六)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应配备1-2名乡村医生,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聘用女性乡村医生。

三、创新机制,推进乡村“五统一”一体化管理

(七)统一行政管理:乡镇卫生院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乡(镇)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强化对村卫生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区域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岗位管理,统筹调配村卫生室人员。在保证村卫生室独立法人主体、独立财务核算基础上,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卫生资源配置、设施建设维修、基本设备更新,避免资金浪费和设备闲置。

(八)统一业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执业监管,指导乡村医生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合理用药等。推行目标管理,乡(镇)村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农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九)统一药械管理: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统一调拨和配送,做好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及时调剂余缺,合理配置医疗器械,最大限度避免设备器械的闲置和药品的浪费,保障药品质量和器械使用安全。

(十)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固定资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财务收支账目,并单独建账。村卫生室财务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规范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十一)统一绩效管理:乡镇卫生院制定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按照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管理、上门随访、保健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便捷、连续、优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每年对乡村医生组织1-2次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补助,奖优罚劣。

四、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乡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

(十二)加强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

1.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鼓励乡镇卫生院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等继续教育。对取得大专以上医学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优先聘用为乡镇卫生院事业人员。

2.规范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制度,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3.抓好在岗人员学历教育。从2016年起,组织全市48周岁以下在岗无学历乡村医生参加晋中市卫生学校中专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素质,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三)实行对口支援。加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机制,按照双向自愿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派下去”、“请上来”、“团队带团队”、“科室对科室”、医联体、托管等多种形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每轮1-3年的结对包扶,帮助扶持乡镇卫生院提升技术能力,建立重点科室,大力提升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医疗服务能力。

(十四)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定向培养、公开招聘等方式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实施面向乡镇卫生院的大学本、专科和全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选派具有初、高中学历人员进行“村来村去”中专学历定向培养;免费医学毕业生应承诺获得相应学历和执业资格后到定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至少服务6年。对大学生本科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派驻;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和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的乡村医生;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十五)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省要求,积极推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明确转化目标时限和激励措施,积极引导乡村医生主动参与执业资格转化工作,组织开展乡村医生针对性强化培训,帮助其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五、加强考核,提高乡村卫生人员待遇

(十六)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拓展服务项目,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增加收入。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用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十七)深化绩效考核。积极创新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把对乡村医生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和经济效益为主,转变到考核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农村居民健康状况,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主要内容,体现“按劳付酬、优劳优酬”的原则。

(十八)创新服务方式。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员划片包村指导,村卫生室医生包户包人的原则,全面推行健康管理和基本医疗签约服务制度,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变“坐堂行医”为“主动上门服务”,建立稳定的契约型服务关系,由签约医生为村民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的健康管理和诊疗服务。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未病先防、有病早治,从根本上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十九)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1.保证乡村医生基本收入不降低。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原则上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确保其所提供服务与其报酬待遇相适应。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项目、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量,想方设法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2.保障村卫生室基本运行。加大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力度,确保正常运行。从2015年起,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及维护费等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不低于3000元,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鼓励有集体收入的行政村解决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对人口少、切实难以维持运行或留不住乡村医生的村,可因地制宜地采取建立中心卫生室、联村卫生室、邻村乡村医生承包签约服务或由卫生院组织定期巡诊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予以解决。

3.从2016年起,在落实原有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700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300元,县级财政负担400元;对人口在500-10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400元,由县级财政负担。

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补助经费的,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村,县级财政按照800人的补助标准核定并予以补足。

(二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1.继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在岗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要结合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更新。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到龄的当年12月底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及退养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无人接替的,可适当延长执业年限,经村委会申请、本人及家属同意、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返聘,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

3.进一步提高退养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16年起,对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乡村医生,在落实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退养生活补助100元,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

六、加强乡、村医疗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二十一)强化政府办医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落实县级政府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责任,按政策规定对符合建设规划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予以经费保障,加快推进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公有化”;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人员培训、人员招聘等所需经费按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落实乡镇卫生院运行财政补助,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十二)推进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加快乡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以“一卡通”为载体,建设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为核心的基层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乡村卫生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三)建立乡村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捆绑式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政府补助、服务机构趸缴、个人自愿的原则,鼓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疗责任商业保险。从2016年起,市、县两级政府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补助800元,由市、县财政按300元、500元分别负担,与每名乡村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趸缴100元,建立捆绑式乡村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化解乡村卫生技术人员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执业环境。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开发区要把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采取措施,强力推进。卫生计生、发改、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抓实抓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十五)落实资金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六)强化督导落实。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将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建立严格的考核督查通报机制,强化督导检查,针对未落实的农村医改政策和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类加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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