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吕政发(2010) 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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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通知
吕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城市建设必须完成的一项约束性指标。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将其纳入全省重点工程范畴,并确定了到2010年、2012年底,全省分别达到“县县有污水处理厂”、“县县有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工作目标。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精神及省建设厅目标责任状要求,为解决我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建设资金不足、管网不配套、运行经费缺乏和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从而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其按期建成投运和正常规范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推进项目实施
(一)规划的完善。各县(市、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修订完善包括城镇排水、污水、中水回用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在内的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于2010年底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项目的推进。在建及新开工建设的10座(包括市区二期、孝义二期)污水、3座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县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科学组织,扎实推进,力争于2010年底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岚县污水处理厂完成提升改选,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其余9座垃圾处理项目,力争于2010年底完成立项、环评等前期手续的办理并开工建设,2011年垃圾处理项目全部竣工并投入运营。城镇污水、垃圾建设项目已纳入省集中审批范围,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级发展改革委、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完成项目前期的审批工作,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二、多渠道筹措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完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三)要加大国家、省级补助资金的争取与地方资金保障的力度,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要指导县(市、区)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所有在建、待建项目要达到申请国家、省级资金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保证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困难的,以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权作质押,对所属县城污水、垃圾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实行银行贷款,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专业实力强的公司以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
(四)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建设、运行经费足额到位。省政府要求到09年底,全省所有县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到03年底,所有县市都实施垃圾收费制度,并且2010年底前,全省22个设市城市及所有县城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我市以市政府文件出台了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但目前只有部分县市已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用,未开始征收的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办法,确定征收单位,经物价部门批复后,于2010年全面并足额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处理费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解决。
(五)抓住省政府以奖代补机遇。鉴于城镇污水处理运行困难,省政府从今年开始,对县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采取奖励性补助政策,予以扶持5年,并由省财政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年实际处理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给予安排。各级财政、建设(公用事业)、审计、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运行经费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六)完善处理设施建设。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污水配套管网、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污水、垃圾收集能力,确保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负荷率与设计能力差距不大。已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厂,水质、水量及垃圾防渗、防爆处理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要及时实施升级改造。污水处理项目要将污泥的处置、利用及污水回用设施纳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当中,防止二次污染,并鼓励电力、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科学有效地利用中水,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
(七)积极组织技术岗位培训及特许经营制度推行。各县市要加大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积极参与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的污水、垃圾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并对重点和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凡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两年内都要完善特许经营条件,实现规范的特许经营。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要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新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厂一律不得再以事业性质单位管理和运营。
四、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
(八)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办法。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项领导机构,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得力、落实到位;要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纳入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确保项目按下达的建设进度计划如期建成并正常规范运行。对未按期建成投运、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未按相关规定征收和使用、“全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未进入网络或未按月上报数据的,一是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问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二是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察和指导;三是建设(市政、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水、垃圾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办法。各县(市、区)要督促污水、垃圾单位进入“全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网络,并每月按时填报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营数据及城市污水排放、生活垃圾清扫、清运等基本信息,将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的污水、垃圾处理量、COD减排量与国家、省补助资金挂钩,今后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未进入信息系统的,国家、省补资金不予考虑;四是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及国家、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五是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及收集污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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