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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宝政函〔20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是我市全面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一年。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市相关政策,加强统一配送管理,完善综合补偿措施,强化药品质量监管,药品“三统一”制度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减轻了患者药费负担,为切实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决定,对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凤翔县政府、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金台区政府、陈仓区政府、陇县政府、岐山县政府等六个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按照考核位次,对凤翔县政府、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金台区政府各奖励3万元,陈仓区政府、陇县政府、岐山县政府各奖励2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三统一”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三统一”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为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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