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09〕37号
颁布日期:2009-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通知

汉政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切断病源传播途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实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是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我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自2005年运行以来,全市520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累计处置医疗废物4200余吨,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具体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和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少数医疗机构和部门认识模糊,存在消极抵触情绪。特别是个体医疗卫生机构借口效益低、经费困难,拒不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部分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时,互相攀比,瞒报实际床位数。少数医疗机构采取挂靠等办法抵赖交纳处置费。导致市县区部分医院交纳处置费比例低于80%。三是宣传工作不够广泛深入,一些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责任未落实,造成医疗废物的二次污染。四是医废中心运行成本高,处置费收取率偏低,运行管理工作难度加大,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医疗废物危害性和集中处置的重要性、必要性,千方百计保证全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明确要求,切实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严格程序,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及时签订处置协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必须集中无害化处置的要求,主动与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由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医疗机构,由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会同有关县区卫生、环保部门实地核实确认后,就地按规范要求处置。

(二)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不得随意丢弃、买卖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单位或机构,均应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主动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三)足额交纳集中处置费用。参加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门批准的床位或实际展开床位数和门诊面积足额交纳处置费。其中,汉台、城固、南郑、勉县、洋县、西乡和经济开发区的医疗机构处置费交纳比例必须达到100%;宁强、略阳、留坝、镇巴和佛坪县的医疗机构必须达到95%以上;个体诊所、门诊部,处置费交纳比例按照实际面积必须达到100%。

(四)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由卫生、环保部门牵头,卫生监督所、环境监察大队等执法单位具体负责,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检查。对无证经营的个体诊所必须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参加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鉴于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属公益事业,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公路、交通部门要协调解决过路费、过桥费的优惠问题。公安、交管部门要协调解决好城区通行和转运车辆临时停车等问题。

(六)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要加强管理,优质服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加大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宣传力度,及时转运处置医疗废物,促进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运行。要按程序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定期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情况。

三、加强领导,强化对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作的监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安排,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县区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卫生、环保部门及下属监督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要加强宣传,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对少数认识不到位,拒不按规定和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对自行销毁、买卖医疗废物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要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作为各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明奖惩。对工作较差的地方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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