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15〕58号
颁布日期:2015-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

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建设程序,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公交场站、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环卫、园林、绿化、路灯以及城市防洪、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维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汉中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拟定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基础设施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违法处罚工作。

汉台区人民政府、南郑县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供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由各经营主体负责筹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路灯、通迅、消防、交通信号,以及公交站台、路牌、果皮箱、绿化、无障碍设施等地下、地上设施必须与道路同步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程序和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土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或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基础设施,投资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鼓励在新建城市道路建设综合管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各类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集中布设,避免工程管线建设、检修、维护、扩容时反复开挖路面。

第十一条按规定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代征用地及有关地籍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以利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后续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代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二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确定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各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依据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业的近期(五年)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应报送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统筹与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相协调。

第十四条依据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需要,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汉台区、南郑县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国土、财政、住管等部门提出市政基础设施年度重点建设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照明、通迅、消防、公共交通、环境卫生设施等城市道路配套的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需要情况科学确定;重要、重大项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模式,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费;

(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内外捐赠、贷款;

(五)依法集资、发行债券;

(六)使用、出租、转让市政基础设施的收入;

(七)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政府集中财力建设。市政府在研究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时,同时确定建设单位、资金安排、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组织和个人因开发建设项目需要,自愿建设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代建协议,约定资金筹措方式及建设内容、标准、时限等。

第二十条对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允许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项目应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开发主体负责建设,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验收。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放线验线、竣工测量、规划核实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发改部门批准或核准项目前,应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等附属设施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确认后方可动工。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按规定进行监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审查后方可使用,施工图审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等级,分别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三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等附属设施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市政道路工程红线范围内的给水、燃气、通讯等各专业管线施工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专业管线建设主体应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确保各类管线同步实施到位。

第三十五条各专业管线建设主体拒不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可投资实施专业管线,其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再批准新的专业管线路径。

第三十六条地下管线施工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到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应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5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章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应组织住管、财政、环卫、路灯、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由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通过备案验收、综合验收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拨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产权单位和政府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所属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覆土前未经测量核实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市政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未尽职责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处罚。

第四十七条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九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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