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商政发〔2015〕3号
商规〔2015〕1—市政府1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高火险期: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20日。
二、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全市范围内所有森林、林地、林缘地带、农用地、荒地、河流滩涂、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坟园地带等。
三、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烧地边草、烧火粪、烧荒垦地、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必须报告村组干部,落实监护责任,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不引发火灾;
(四)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防火器材的机动车辆进入林区活动;
(五)严禁在林区使用“电猫”设置高压电网非法狩猎;
(六)严禁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电焊、焚烧垃圾及带火作业等涉火活动。
四、各县区应当组织林业部门、镇办、村组、林场、森林公安派出所等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严禁入山人员和车辆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扑救林火物资储备,各级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半专业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切实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人身安全。
六、在林区设置“电猫”高压电网非法狩猎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违反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林区野外用火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报告市、县区森林防火部门、镇办、村组或拨打“12119”报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商洛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2119
商洛市:0914-2312372商州区:0914-2313114
洛南县:0914-7322825丹凤县:0914-3322867
商南县:0914-6362810山阳县:0914-8321025
镇安县:0914-5322440柞水县:0914-4322125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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