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
商洛市安监局商洛市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全市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部门)。
三、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方式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包括下列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四、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适用情形
(一)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凡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安全生产指标超出市安委会下达的半年控制目标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安全生产指标超出市安委会下达的全年控制目标的,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一年内发现2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3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发现4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七)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整改也未采取监控措施的,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九)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急抢险、救助工作不力,不服从调度指挥,致使事故扩大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政府或有关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十)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批准发放生产、经营、使用等证照或通过审查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十一)对发生事故后,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甚至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县区或市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
五、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事项,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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