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实行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全额及差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五)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待遇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三、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和筹资标准
(一)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二)筹资标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工资总额)的2.5%筹集。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补助60%;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二)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实施大额医疗补助政策后个人自负部分,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四)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后,按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年支付限额的两倍。
(五)在住院期间必需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治疗性药品的费用,经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费用的70%予以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床位费及诊疗项目不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
(六)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负担不超过5%。具体补助标准仍按铜劳社发〔2009〕32号文件执行。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补助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冲减下年度财政拨付指标。补助经费年度如有超支,超支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至医疗保险市级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三)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开支项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细、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明细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套取医疗补助经费;如发现上述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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