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事权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16〕5号
颁布日期:2016-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事权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105项行政事权(目录附后),其中,取消49项,下放21项,调整管理方式3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3项。调整后,我市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管理“真空”。对下放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区县、开发区做好承接管理。对调整为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不得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实施审批。对调整为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结合权力清单的制定,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确定行政职权类别。对承接的中、省下放审批项目,要制定公布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附件:1.取消行政事权目录

2.下放行政事权目录

3.调整行政事权目录

4.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6774_ci_trid_1927353.html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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