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

(一)大额医疗补助;

(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

(三)个人账户补助;

(四)医疗救助。

第二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第四条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筹集,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用于解决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第六条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三章医疗补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

第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市级公务员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保障的机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随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增长适时调整。当年结余的医疗补助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冲减下年度财政拨付指标。

第八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使用范围:

(一)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门诊慢性病,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助90%。

(二)住院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费用按90%予以补助:

1.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起付标准部分;

3.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第九条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金按市级公务员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金实行专款专用、财政保障的机制。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随人员变化、待遇支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第十条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金使用范围:

(一)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门诊慢性病,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补助95%。

(二)住院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费用按95%予以补助:

1.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

2.起付标准部分;

3.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三)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干部病房待遇,其床位费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给予结算。

第十一条医疗补助金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的结算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年终个人负担累计达到医疗补助政策标准的部分,由各参保单位于次年3月31日前携带专用病历、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医疗补助费用。

(二)住院医疗补助的结算

符合住院医疗补助规定的应由医疗补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应补助标准在参保人员出院时直接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三)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床位费的结算

医疗照顾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后,其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三级医院干部病房双人间(不含各类高档、惠宾病房)标准在其出院时直接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实际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个人账户补助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分档补助、个人支配、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基本费用和补助费用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费用是以本人工资基数及工作年限按下列比例计入:

工龄1-10年的,计入2.7%;

工龄11-20年的,计入3%;

工龄21-30年的,计入3.6%;

工龄31-40年的,计入4.5%;

工龄41年及以上的,计入5.5%;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5%计入。

(二)补助费用是按参保人员不同职级给予相应的定额补助。补助费用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正局级及以上,补助360元/月;

副局级,补助340元/月;

正处级,补助310元/月;

副处级,补助280元/月;

正科级,补助240元/月;

副科级,补助220元/月;

科员及以下,补助200元/月;

正高级,补助310元/月;

副高级,补助280元/月;

中级,补助240元/月;

助理级,补助210元/月;

员级,补助170元/月;

技师及以上,补助240元/月;

高级工,补助220元/月;

中级工,补助200元/月;

初级工(含普工),补助170元/月。

(三)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与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个人账户保持一致。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级与退休行政干部职级的对应关系,由民政部门认定。认定后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个人账户的补助费用,与同职级行政退休干部的补助费用相同。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市级国家公务员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的合理门诊医疗费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总额超出本人年度工资50%以上,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附本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处方、结算证明、报审表等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视资金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审批程序,对医疗补助金的开支项目、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各参保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公务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级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人员及市级国家公务员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原医疗待遇不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各区县所属公务员(含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在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各区县可根据区县本级财政负担能力,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医疗补助金由各区县自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市政发〔2001〕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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