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治污降霾重点污染源达标“清仓”行动项目特别督查员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治污降霾重点污染源达标“清仓”行动项目特别督查员制度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加强对全市治污降霾重点污染源达标“清仓”行动(以下简称“行动”)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督办解决“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实行“行动”重点项目特别督查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督查员职责

1、代表市政府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咸阳市治污降霾重点污染源达标“清仓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任务情况。

2、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在落实《行动方案》中履行职责情况。

3、随时掌握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列入《方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见附件2)。

4、完成市治污降霾重点污染源达标“清仓”行动项目督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特别督查员职权

1.知情权。查阅列入《行动方案》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列席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的相关会议,参与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活动,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

2.检查权。按照市政府授权,可对被督查单位落实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3.协调权。根据工作部署,协调安排督查事项落实工作。

4.建议权。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县市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向被督查单位提出督查建议。就督查事项落实工作,向被督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5.评定权。根据督办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对项目责任单位工作业绩提出评定意见。

三、特别督查员工作要求

1、扎实开展工作。特别督查员要围绕各自督查的重点项目,对照《行动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跟踪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办,准确发现和指出项目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向相关责任单位和“行动”督查领导小组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问题多、工作滞后的,要敢于碰硬,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并加大对整改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市政府的权威性。

2、严守工作纪律。特别督查员要按照蹲点驻守,全程督办的要求,始终坚守在项目一线,不得擅离职守,确需暂离工作岗位的,必须向市“行动”督查工作小组履行请假手续。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决禁止接受地方政府、施工单位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吃拿卡要”等行为。

3、做好情况反馈。特别督查员每周向所属督查小组汇报督查工作情况,每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市“行动”督查工作小组汇报督查工作情况。

实行“行动”特别督查员制度是市政府推进全市“行动”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积极配合特别督查员开展工作。要主动向特别督查员提供督查所需的资料,定期向特别督查员反馈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对特别督查员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组织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督查工作需求,为特别督查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件:

1、《市治污降霾重点污染源达标“清仓”行动项目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2、《市治污降霾重点污染源达标“清仓”行动项目特别督查员分工一览表》。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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