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11〕91号
颁布日期:2011-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明确此次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债务化解范围、偿债资金来源等,扎实做好清理化解债务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债务化解范围,对已经上报的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市医改办要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监察局组成检查组,由市审计局业务总负责,对县市区汇总认定的债务进行抽查复核,锁定各县市区实际债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市、县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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