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1〕36号
颁布日期:2011-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机制,设立监控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集中处理医疗废物。全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市政府定点处置中心(延安市盛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

三、要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严格按照“延安市物价局关于延安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复函(延市价函〔2007〕19号)”文件要求,向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数额。具体收费标准按每个床位每日2.6元的标准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计入医疗成本。

四、要严格管理制度。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混乱、随意丢弃及自行处置等问题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立即立案予以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上述工作措施,主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配合处置单位开展工作。市政府将对本通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或发生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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