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1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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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55号)和《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任务,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监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药品“三统一”),实现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和安全,让城乡群众用上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1、严格执行省上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由省上确定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药品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加5%的企业配送服务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省上药品统一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2、严格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由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3-4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统一配送。配送覆盖面要达到100%,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凡省上统一招标采购的基本药品,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且不得自行购进并使用招标品种之外的其他厂家的相同品种。村卫生室(所)药品实行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3、努力降低药品价格。坚持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促进医德医风进一步好转;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和医改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三、工作步骤
1、准备动员。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成立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方案,大力宣传动员,抓紧启动实施。
2、组织实施。2010年10月底前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推行药品“三统一”工作。市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组织公开遴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实施药品配送。纳入药品“三统一”的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好与原供药企业的关系,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和统一配送政策。
3、监督检查。2010年11月份,由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征询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各县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顺利实施。
4、总结经验。2010年12月份,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对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宣传、发改、财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法制、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要认真落实药品“三统一”财政补偿资金,市、县区补偿资金必须在今年11月底前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县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执行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指导;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药品“三统一”有关工作;完成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药品“三统一”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计划,公告工作事项;对县级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及考核评定;督促县级药品“三统一”工作机构落实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全市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向省、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向社会发布全市药品“三统一”工作动态;完成市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全市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遴选配送企业招标的全程监督,受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三统一”工作经费保障和资金补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医保事宜。
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三统一”目录药品使用和结算实施工作;定期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市工商局:负责对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市法制办: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市物价局:负责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申诉、举报和查处。
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统一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理顺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夯实工作责任,县级资金补偿责任主体为县区长、财政局局长,药品使用率责任主体为县区长、卫生局局长,药品结算责任主体为县区卫生局局长、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公布制度、药品配送企业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在工作中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各项制度和措施,全力推进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医改取得的成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为药品“三统一”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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