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1失效日期:2015-04-1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榆政发〔201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榆林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中心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道路积尘在风力、机动车辗压、人群活动作用下被扬起以及城市房屋建设、征收、市政公路施工、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所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焦、沙石、水泥、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保局、住建局、建规局、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能源局等部门及榆阳区政府、横山县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东沙新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要强化建筑施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保审批,项目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必须制定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规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不得开工。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于开工前15日内向辖区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要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建筑施工工地的排污费。对违反防治扬尘污染规定的单位,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加强市区进出车辆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进入市区农用车和大货车的路查监督,并在进入市区主要路口设立专门检查岗位,安装视频摄像头,实施现场监管。凡运输各种易产生扬尘污染散状物料的车辆必须加盖篷布或进行厢式运输;对超载、超限、车容不整、粘染污秽的车辆严禁入城;预拌砼罐车需车容干净、限速行驶;严禁无尾气排放合格标识的车辆进入市区。

交通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城区附近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上行驶货运车辆的管理,严禁拉砂运土等车辆超限运输,要求运输各种易产生扬尘污染散状物的车辆在合法装载的前提下,加盖篷布或进行箱式运输,杜绝污染公路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市区所有裸露地面(空闲地、弃耕地、待开发土地)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建设施工产生的临时性沙丘要进行洒水覆盖。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硬化。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业主进行绿化或硬化。

(三)市容、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市容、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或硬化。

(四)建成区内已收储的国有土地,在尚未出让以前由国土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硬化。

(五)其他裸露土地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绿化或硬化。

(六)上述各类土地内严禁倾倒建筑、生活垃圾,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严格监管。

第八条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单位(不包括市住建局实施的道路以及地下隐蔽工程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应按照相关规定报综合执法部门审批,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有效措施,分段封闭施工。

第九条道路保洁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环卫部门对市区主干道要全部实施高效清洁的机械化清扫;人工清扫和保洁要使用不产生扬尘且能扫净积尘的棉纱笤帚;各单位、各街道社区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

(二)市区东南西北和高速路各主要出入口、城乡结合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证道路两侧无堆放垃圾,彻底消灭垃圾围城现象。

交通、工商、国土、住建、能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清洁通道工程,清理高速路、市区主要道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堆煤场、堆沙场、垃圾等,并对清理后的场地实施绿化。

榆阳区政府、横山县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东沙新区管委会要强化小街小巷硬化保洁和“城中村”、“城周村”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按照城市化管理模式,落实专门清扫保洁队伍。

(三)市住建局、榆阳区政府、横山县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东沙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垃圾中转站建设力度,实现垃圾不落地,定点堆存、定时清运、日产日清。严禁焚烧垃圾和树叶。

(四)环卫部门要及时清理积土(沙)、灰尘,确保路面清洁。除雨雪天或道路结冰天气外,环卫部门对市区主干道全天候喷雾降尘。

(五)环卫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彻底解决“脏、乱、差”引发的扬尘污染问题。

(六)榆阳区政府、横山县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东沙新区管委会要及时更新完善环卫设施和清扫器具,垃圾清运要全封闭运输。

第十条从事房屋建设、征收、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业主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责任方,并依法缴纳扬尘排污费。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在风速达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同时,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征收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第十二条施工区出入口、场内道路、加工区、材料堆放区应做地面硬化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禁止在施工工地围挡外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施工现场堆放的土石方及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灰土、灰浆等物料应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且四周均密封、遮蔽的设施内。土石方施工须湿法作业。现场使用微细粒度材料的应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必须建设车辆出入口喷淋、冲洗设施,并设置统一格式的环境保护监督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帮、车底等部位做除泥除尘清理或清洗,严禁将泥土、灰尘带出工地。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或临时绿化措施,施工场所要定期喷洒水,保持地面湿润,不起尘。征收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定时洒水清扫。

第十七条严禁抛洒建筑垃圾,严格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造成的严重扬尘污染行为。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定点密闭堆存,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平整修复施工场地,清除积土、堆场。业主单位应对裸露地面非硬化、即绿化。

第十九条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按有关标准设置围挡,工地周围应设置拆除警示标志。拆除施工必须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拆除施工中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与建筑施工相同的防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短期内不能开工重建的工地,应采取覆盖、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煤炭、煤渣、煤灰、沙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防风抑尘围挡(网)或采取绿网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采取喷洒水等抑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执法、工商部门要取缔无证无照的马路加工、仓库。严禁沿街门店经营销售水泥、石膏粉等粉状物料。工商部门要取缔街道两侧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进行石材、铝材、塑钢门窗加工等产生扬尘污染和噪音的店铺。禁止沿街门店装修时在人行道上切割石材、瓷砖、板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市区内产生严重扬尘污染的企业要限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影响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管理。榆阳区政府、横山县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东沙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城周村的村容、村貌建设,以及建筑施工、征收、修路和垃圾处置的防尘管理,防止“尘土进城”。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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