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榆政办发[2012]3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强化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提高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市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卫生局、药监局、监察局、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计生局、广电局、物价局、科技局、司法局、执法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整治重点
(一)清理违法违规行为。清理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清理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清理超出核准诊疗科目从事诊疗活动非法行为;清理医疗机构使用不规范名称及牌匾行为;清理利用B超等医学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行为;清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行为;清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特别是打着医学科研、专家学者以及保健、中医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清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地下性病诊所”、“美容诊疗”、药店“坐堂行医”及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非法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等行为;清理非法经营、销售药品(非药品)等其它各种各类违法违规医药活动行为。
(二)集中惩治违法行为。对未注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已登记诊疗科目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取消相关科目,并责令其停止相关诊疗活动;对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诊疗项目的,按超执业范围处罚;对已取消诊疗科目但仍从事相关医疗活动的,依法取缔医院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扩大诊疗技术,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取缔;对利用B超等医疗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终止妊娠的,要依法查处。从业人员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从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对药店“坐堂行医”、非法经营、销售药品(非药品)的,药监部门要严厉查处;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经审批而开展医疗美容的服务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一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和落实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深入治理收受“红包”、回扣、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提高执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二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医院服务环境的清理整治,美化、绿化、净化、亮化院容院貌,为广大患者提供温馨的就医环境;要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千方百计提高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医院管理核心制度,推行“医疗服务质量跟踪服务”,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突发事件。四是强化医疗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患者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及时分类梳理、落实整改,确保病人就医、诊疗安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要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彻查。五是营造良好医疗环境。大力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努力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各级卫生、公安、综治、司法、民政、信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快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力争于2012年6月前,以县为单位全面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2日—5月31日)。各县区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全面动员部署,为下一阶段集中整治顺利开展做好铺垫。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6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认真组织落实专项整治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针对存在的各种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得力措施集中整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医疗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监管不力、工作不实、思想松懈、无明显整治成效的县区和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10月8日—10月31日)。各县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要做到违法行为不纠正不放过,案件处罚不到位不放过,行政追究不进行不放过。并于2012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上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责任分解
全市各级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实效。卫生部门督促各级医疗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人员资质进行执法监督和依法查处,负责提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医闹”和非法行医行为,依法保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依法清理非法行医出租房屋,处罚出租人和承租人;工商部门负责清理医疗机构、药店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市药监局负责查处药店“坐堂行医”、非法经营、销售药品(非药品)行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清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行医点或公共区域设置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招牌匾、灯箱等设施的拆除工作;宣传、文广部门负责协调媒体宣传,加强群众法制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清理查处情况,有力震慑不法分子,营造打击医疗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监察部门负责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及违法违规部门、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各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确保实现专项整治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全市每年组织1—2次集中专项整治或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巡查与重点监控相结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结合的整治工作机制,和惩戒并重、纠建并举的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