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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卫生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出台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和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施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公发〔2011〕118号),经市禁毒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本市公安机关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收费标准为700元/人次,所需经费列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戒毒医疗机构(市精神卫生中心)向公安机关收费时应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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