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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审评中心: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及其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沪食药监法〔2009〕455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现予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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