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助产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助产医疗机构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大学,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妇幼保健中心(筹),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实现妇幼保健管理均衡性,进一步提高产科服务与管理质量,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市民放心满意”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本市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都应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

(一)各助产医疗机构均应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原则上可挂靠在医务科(处),并在办公地点门口的醒目位置加挂“产科安全办公室”标牌。

(二)本市各助产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产科安全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产科安全办公室可由分管医疗副院长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人员应包括医务科(处)科长(处长)、产科主任、新生儿科主任以及重症监护科、麻醉科和护理部等相关科室(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医院产科业务量须配备1-2名专职人员。

(三)各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以及助产医疗机构切实做到让每一个孕妇获得安全分娩的保障;让每一位助产医护人员承担母婴安全的责任;让每一个助产医疗机构具备助产医护人员履职的条件。

二、产科安全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院内产科质量管理。认真落实《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健全院内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产科相关业务及三基知识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院内产科安全工作自查和质控,并进行针对性整改。负责《上海市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数据质控及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按时上报产科服务能力相关统计报表。每个助产医疗机构必须做到“五清”:医务力量清、业务状况清、工作流程清、服务质量清、追踪结局清。

(二)重点孕产妇全程追踪随访。在对所有本院建卡孕产妇进行登记和管理基础上,按照产前检查风险评估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追踪随访和管理,尤其对有低、高风险(包括黄色和红色、橙色、紫色)的孕妇。对转入或转出医院的孕产妇,根据管理规范及时进行信息的录入和报告。

(三)协调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根据《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和《上海市产科质量管理要求》等文件规定,对本院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救。市级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和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在接到会诊抢救的请求报告后,及时协调并派出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专家团队到现场进行会诊抢救。

(四)特殊新生儿患儿随访报告。对本院出生的新生儿梅毒阳性患儿、艾滋病病毒阳性患儿以及遗传性代谢病筛查阳性患儿、听力筛查阳性患儿等按工作规范进行随访,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患儿家长并转报区县妇幼保健所。

三、办公室成立时间和保障要求

各助产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充分认识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专职人员配备、办公场地落实、必要设备添置以及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保障。各助产医疗机构在9月5日之前,将《产科安全办公室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一栏表》填写完整后,报辖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在9月10日前完成办公室人员组建工作,9月10日起开始履行办公室职责。

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根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监管和督导辖区各助产医疗机构工作落实情况,并在9月8日前,将各助产医疗机构的《产科安全办公室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一览表》汇总后,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本委将于9月份组织人员对全市各区县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8月29日

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安全办公室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一览表医疗机构名称所属区县

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主任

副主任

成员(表格不够可增加)

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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