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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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15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监所、上海市医学会、各相关专业质量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本市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对本市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经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第1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予以发布(相关附件请从上海市卫生局网站www.smhb.gov.cn上下载),本文件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一、经研究,根据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情况,现对以下第二类医疗技术予以调整,分别为:“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调整为“激光角膜屈光技术”,“体外冲击波碎石/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调整为“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调整为“胸腔镜诊疗技术”,“急性脑梗死溶栓术”调整为“急性脑梗死静脉溶栓技术”。
二、《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等6项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附件1-6)涉及的医疗技术为本市第二批第二类医疗技术。本市将分批开展对上述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相关医疗机构应根据市医学会的通知(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医学会另行通知)准备齐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市医学会申请技术审核(技术审核申请表请从上海市医学会网站www.shsma.org.cn下载)。
(一)拟新开展上述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技术审核、审定同意、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
(二)已开展上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经技术审核、审定同意、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后,可继续临床应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未通过审核、审定,或者经审定后未办理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的,不得继续临床应用。已开展上述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技术审核期间应严格按照下发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在切实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展,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对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技术,应立即停止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胰腺癌根治技术管理规范(2012年版)》等9项医疗技术管理规范(附件7-15)系在原制定试行的管理规范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修订,原试行的相关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上海市医学会应及时、客观、公正地做好相关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各相关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附件:1.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
2.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管理规范
3.经尿道前列腺汽化消融技术管理规范
4.胸腔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5.急性脑梗死的静脉溶栓技术管理规范
6.直肠癌根治性切除技术管理规范
7.胰腺癌根治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8.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9.角膜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10.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11.激光角膜屈光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12.输尿管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13.面部轮廓整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14.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15.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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