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文号:成民发〔2015〕59号
颁布日期:2015-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1日

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一)“一站式”住院医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医院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其救助身份后,由医院直接办理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并与区(市)县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区(市)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

(二)非“一站式”住院医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非“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三)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收集汇总当地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后,按月送当地医保局进行模拟计算,区(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医保局模拟计算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

(一)出院时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二)出院时未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众出院后90日内,凭相关住院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并在信息核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对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认定及医疗救助审批工作;对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公示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认定及医疗救助审批工作。

三、大病补充医疗救助

(一)住院费用救助时间段。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含当日,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下同)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10月21日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次年进行救助。

(二)一般情况。一年只申请一次大病补充医疗救助的,按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4月20日出院或者按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出院累计自付费用对应比例进行救助。

一年申请两次大病补充医疗救助的,当年4月第一次救助按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4月20日出院累计自付费用对应比例进行救助;当年10月第二次救助按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出院累计自付费用对应比例进行救助金额计算后,再减去当年4月救助的金额进行救助。

(三)特殊情况。6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的低保对象、已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和重点优抚对象;5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后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的,且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和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4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后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

以上特殊情况的对象,若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月20日前未予医疗救助,则大病补充医疗救助可顺延至次年4月,其个人住院自付费用仍纳入上一救助年度住院费用范围进行计算。

四、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具体程序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计算公式

一、低保困难群众一般住院救助和大病住院救助计算公式

民政救助金额=(符合民政救助范围费用×救助比例)+住院起付标准

符合民政救助范围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总额-自付金额-基本医疗统筹支付金额-大病保险支付金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当符合民政救助范围费用为负数时救助比例不予计算,民政救助金额=符合民政救助范围费用+住院起付标准

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一般住院救助和大病住院救助计算公式

民政救助金额=符合民政救助范围费用×救助比例

符合民政救助范围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总额-自付金额-基本医疗统筹支付金额-大病保险支付金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当符合民政救助范围费用为负数时,民政救助金额为0。

三、大病补充医疗救助计算公式

大病补充医疗救助金额=(住院累计医疗费用总额-各项医疗保险报销补偿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5000)×救助比例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