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政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11〕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要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补偿方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个人付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政府负责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区县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补助。

(二)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经费。

1.落实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及时足额安排。

2.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政府根据《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1〕21号)规定,按照不低于年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川卫办发〔2011〕205号),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区县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监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3.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区县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落实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招聘人员所需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5.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落实了政府专项补助和执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按《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6.落实其它经费。

(1)化解债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48号)的要求,认真清理核查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各区县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及时足额安排化债资金。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不作为预算安排卫生正常支出的基数。

(2)建立风险及运行保障基金。各区县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预算事业发展经费和业务收入中提取10%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及运行保障基金,由区县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三)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2011年4月6日起,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其收费标准执行省定统一标准:每门诊人次10.00元(含一个疗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它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监管措施,防止重复收费、分解处方等多收费行为。2011年4月6日起,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参保(合)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可采取总额预付的方式支付;同时,相应提高医保支付上限标准。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人口超过3万人、服务能力已经达到国家公立二级医院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部门申请,由市级卫生部门组织评审,依据《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0)》评审通过的,可将其批准为二级公立医院,保留原牌子,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偿,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可探索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包等方式进行补偿,保证群众得到原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乡镇卫生院按照《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川编发〔2010〕15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要求核定落实编制。编制核定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以区县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由区县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和相应岗位空缺内,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2011年4月6日起,全市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将考核结果提交区县财政部门作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弹性补助”的依据。区县财政部门在区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的量化得分,按0.9—1.1补助系数计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金额,奖优罚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的督促指导,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晋级和奖惩紧密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将本单位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不低于5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当月绩效考核情况,增减或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各级政府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按省级相关部门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后,可给予工作补助,由区县卫生部门监管。

单位本年度的业务收支结余,5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40%与考核结果挂钩,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用于重点岗位津贴、职工补助和奖励管理骨干、业务骨干、优质服务明星、本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者。

各区县制订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建立完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

(一)落实医保报销政策。

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般诊疗费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其余医保报销政策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报销政策同等对待。各区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落实经费补偿。

1.落实定额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省财政每年补助3000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村卫生室补助标准执行,经费由区县政府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落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建立和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能够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安排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并给予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经费补助与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挂钩。

3.落实实施基药制度的专项补助。根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辖区服务人口数,按各级政府基药补助标准的30%核拨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药制度的专项补助。

(三)建立医疗风险合作共济机制。

以区县为单位统一提取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村卫生室互助共济医疗风险基金,由区县卫生局专账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的赔偿。医疗风险按4:4:1:1的比例由风险基金、村医个人、村卫生室负责人和村卫生室共同分担。

(四)政策引导扶持。

各区县要全面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稳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水平。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五)加强监督考核。

各区县要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村卫生室、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综合量化考核。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并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进行1次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公共卫生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根据考核情况按月拨付,定额补助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按年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抓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政府补助经费,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建立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市、区县政府要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各项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为加强经费监管,各区县可设立会计核算中心,隶属卫生局管理,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收支的有效监管和基药货款的及时支付。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实行部门领导分片联系责任制,加强对各区县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考核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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