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56号)精神,确保我市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债务化解目标

各区县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由各区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口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债务化解办法

(一)清核认定债务数额。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债务是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县政府要统一组织发改、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按照川办发〔2011〕48号文件要求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根据审核认定结果修改完善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区县乡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划转到上级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债务,不得再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在2011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要将省、市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纳入区县政府性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锁定,作为化解债务的依据。

(二)签订化债承诺书。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设在市发改委)与各区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区县承诺用2年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办对各区县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同省级财政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省级财政相应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

(三)实施债务化解和验收。各区县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规范债务偿还程序,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化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完成化债任务后,各区县应及时在债务系统内进行债务销号,债务系统不得再有2009年12月31日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余额。各区县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化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偿债工作正常进行。

(四)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各区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落实。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2.上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5.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6.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7.闲置资产处置收入;

8.其他资金来源。

各区县用于化债的资金必须在预算或计划中作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的全面实施。

四、建立债务化解激励机制

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和乡村公益性债务资金补助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在经省政府确认锁定的债务余额范围内,上级财政对区县化债额按平均不低于50%的比例计算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化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区县政府负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参与债务的抽查复核工作,指导督促开展化债工作,组织考核验收等;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参与化债实施方案的制定、化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确认,并参与化债工作的考核验收和指导督促等;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化债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区县政府要明确化债目标责任和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实际,就地、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化债工作扎实推进,圆满顺利完成。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按照省、市确定的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分项目、分年度具体化债计划。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拟定切实可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的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妥善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化债工作顺利推进。化债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并在2011年12月20日前报市医改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

(三)实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参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支付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资金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化债的补助资金列入“化解乡镇其他公益性债务支出”预算科目。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切实做到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为提高化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严肃纪律,严禁举借新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化债激励性财力补助,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所涉债务由该区(县)自行化解。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