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津建办〔201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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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1月8日
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建设交通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交通委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委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委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三、委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四、委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五、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为委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委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委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委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对委单位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委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委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七、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八、委单位的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作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出相应标识。
九、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和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处室和部门负责人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委机关分管领导审签;
(四)委办公室文修人员审查;
(五)列为密级的,保密委审签。
十、委机关处室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一、对委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委办公室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委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十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三、委办公室应对委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十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建办〔2010〕5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图(津建办[2014]12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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