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2012〕6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
保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
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消除阻碍非公
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
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一、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
实优惠政策,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改善社会
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
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
我市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大型、高端、专科
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对社会资本举办
的医疗机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机构总体设置规
划,在设置总量上实行规划管理,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相应
的发展空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同期医疗机构实有床
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新增医疗机构床位要优先考虑社会资
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全市医疗卫生机
构布局规划管理。
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公共管理信息、
全市性和区域性活动组织、科研项目立项及成果评定等方面享有
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权益。
四、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社会资
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核准,纳入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经
市卫生局审查其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后,由发展改革部门
受理并出具启动单。申请人持启动单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
心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和全
程领办服务。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规划、国土房
管、人防、公安消防和建设交通部门按照联合审批三个阶段的办
理程序,最大限度地实行并行办理,确保项目从核准开始到取得
开工证的全程累计审批时间控制在31个工作日以内。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
程序办理。市卫生局审查其符合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后,向申
请人出具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立联合审批启动单。申请人在完成名
称预核准后,持启动单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企业设立综
合服务窗口办理,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和全程领办服务。工商、公
安、质监、地税和国税部门按照联合审批程序并行办理,确保申
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取得营业执照、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
务登记证。
五、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立项审批,投资额在1亿元人
民币及以上的,由市级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
币以下的,由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及以
上的综合医院和二级及以上的专科医院,由市卫生部门办理;其
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区县卫生部门办理,但在审批前要先
行报市卫生部门进行规划审核备案。
工商、卫生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时,机构名称的核
定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立项和登记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申
报材料技术咨询、项目评估等前置性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服务收
费应当适当减免,实行定额收费或按投资数额分档收费,并合理
确定收费封顶线。
六、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
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除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专门审核的专项技术外,可以自主调整,但
要到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
价,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城市建
设、电力以及水、气、热等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非公立医疗
机构发展,并在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
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
划拨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
应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手续。
八、鼓励医务人员通过工作调动、多点执业、团队合作等多
种方式,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九、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公立医院(事业
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参照国家有
关规定,研究制定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
度,编制并规范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将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
统计范围,建立专门统计门类,实行统一的统计申报。
财政、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的分类,建立相应的票据管理制度,印制管理票据。
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人
力社保、卫生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
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
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社会保险报销
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的,服务价格不高于相应的
国家定价,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社会保险报销政策。
十一、鼓励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
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可以适当方式与非公立医
疗机构实行合作、合资办院,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财务会计要求
进行管理;公立医院投资收益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十二、积极扩大我市医疗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
设置由市卫生局和市商务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
构,按有关规定在机构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
关规定与《通知》以及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现行规定为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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