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09〕39 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实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
益性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根据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等相关政
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提出
如下意见:
一、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实行全
市医疗机构药品品种的集中选择和价格的集中确认;建立覆盖全
市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医疗机构药品网上
集中采购新机制;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理顺药
品购销关系,实现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采购、合理使用、合理补
偿;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药品费用
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创造条
件。
二、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范,分级监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建
立药品采购管理规范,统一制定药品采购目录,统一确定药品价
格体系。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和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下同)药品采购全部纳入上述集中采
购模式,实行统一采购管理。
(二)保障质量,降低费用。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有效、经济为最高准则,建立药品生产、采购供应和临床使用系
统质量保障体系,确保药品质量。通过实行药品物价政策,促进
药品合理使用,降低患者药品费用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
负担。
(三)科学管理,强化监督。建立适应不同药品品种特点的
综合采购与使用监管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
管平台,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和使用过程实时监控,不断提高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的科学性、公平性。
(四)政府主导,合理补偿。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
有关部门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合理
补偿,确保其良性运转。
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组织监管
(一)进一步发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卫生局、市物价
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纠
风办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作
用,做好全市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品种的集中选择和价格的集中确
认、药品采购结算逐步实行"两票制"情况的监督以及二级以上医
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做好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组织;卫生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
购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对收费行为、
集中采购候选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管;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做好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药品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
接与协调;工商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纠风部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督,
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
查处理。
(二)各区县成立由区县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医疗
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区县卫生局要做好本辖区内二级(
含区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有关药品采购政策的贯彻实施和日常
具体采购过程的监管与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
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全市统一确定
本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要以全市医疗机构临床实际
使用药品品种为基础,确保涵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
物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以及国家要求使用的各
类药品规范目录,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目前有关区县集
中采购目录相衔接。全市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的所有
药品品种,全部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国家规定实行特殊采购的毒
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等西药品种和中药饮片
除外)。
五、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品牌实行集中选择
全市统一制定选择规则、标准和程序,集中进行医疗机构药
品采购备选品牌的选择。各级医疗机构具体使用药品品牌原则上
由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规定,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候选品种目录中自行选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品牌须在即将印发的天津市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中选择。
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以及部
分低价且临床紧缺用药将试行"带量采购",即参考上一年度药品
使用总量,商议本次采购中同一种产品的价格。
六、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实行统一平衡
集中采购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
药品,在本市不同区域的采购价格保持一致。全市统一组织药品
采购价格的平衡工作。医疗机构实际使用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
照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实际使用,并列入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
(试行)的药品零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实行零差率销售。
七、全面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
台。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开始,今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全部
在网上进行。网上采购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分别管理。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疗机构作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基本采购单元,二级
以下医疗机构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药品网上
集中采购的基本采购单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用药全部
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组织一体化管理,并纳入全市统一的药品
网上集中采购监管范围,分别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集中代购。
八、逐步规范药品采购供应
理顺药品采购渠道,减少药品销售供应环节,积极稳妥地探
索和逐步实行药品采购结算"两票制"。充分利用药品网上集中采
购实时监控与分析功能,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履行情
况以及药品供应情况的监管,对超常规药品采购、供应要及时发
现和处理。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
制定药品使用控制指标,规范临床合理用药,建立医疗机构科
学用药、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全市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在本
次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候选品种目录以外的品种。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原则上全部使用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
行)所列品种,使用其他品种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药
品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不得超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确
定的候选品种目录范围。
十、加强政策衔接,实现联动发展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非商业性医疗
保险用药管理要与全市药品集中采购相衔接,全市非商业性医疗
保险用药目录(医疗保险药品异名库)的制定要以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确定的候选品种目录为基础。要制定鼓励措施,在医疗
保险用药管理、药品价格综合调整、药品质量监管等方面与全市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现联动。
区县医疗机构要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体系。对
于已经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区县,要在本采购周期结束后,及时
完成在药品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监管、临床使用管理等各
个环节与统一模式的衔接。在全市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转换过程
中,要充分考虑和协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与药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平
稳过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实的医药
生服务。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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