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阿地发改收费〔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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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阿地发改收费〔2015〕10号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社厅、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3188号)要求,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组已基本完成医疗服务2012版与现行版的项目对接和价格平移,拟定了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稳妥解决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决定征求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计价单位发生变化问题
经过对比,2012版计价单位发生变化的项目共有940项,在不同章节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32个计价单位发生变化项目征求意见(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请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结合实际操作及便于规范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一次性耗材问题
经过梳理有78种内涵一次性耗材对应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370个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二,78种一次性耗材已标红),不能单独收取耗材费用。鉴于这78种内涵一次性耗材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因使用数量和规格难以预先确定,仍需进一步研究具体的管理办法。请医疗机构从规范耗材使用和规范收费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78种耗材的使用情况、医院购进价格等资料。
三、一次性耗材的加价率问题
一次性耗材价格,仍然按照进价加差率的办法管理,拟调整加价率。具体计价办法为:单价在100元以下的(含100元),按进价顺加10%计收(下调5%);单价在100元以上-500元的(含500元),进价顺加8%计收(下调2%);单价在500元以上的,按进价顺加3%计收(下调2%)。请医疗机构就一次性耗材价格管理模式和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征求意见工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于2015年4月25日前报送我委,并电子版报送至地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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