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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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4〕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阿勒泰地区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3日
阿勒泰地区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4〕38号)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和控制污染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地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有效应对危险废物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至2014年底,基本摸清地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排查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危险废物数据库动态更新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组织好全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确保产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85%、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达到90%,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到2016年底前地区成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和许可。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许可证审查制度。在开展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时,要认真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且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衔接工作。
2.建立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的监管重点源和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及工艺设备淘汰力度,严格限制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无有效处置方式项目在地区落户,鼓励开发危险废物产生量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科学规划电解铝、电石法聚氯乙烯、煤化工、皮革等产业布局,严格准入条件。
(二)开展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确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加大重点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力推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等环节实现全过程监管。
1.实行属地、行业分类管理。各县(市)、喀管委对本地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废剧毒化学品、易爆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农药类危险废物、工业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大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缴和监管力度。
2.加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监管重点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检查,加大对金矿开采业的含氰危险废物、皮革行业的含铬污泥、铝冶炼行业的大修渣、以及含重金属的尾矿库等进行重点检查。禁止未经审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要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3.加大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监管力度。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坚持就近处置原则,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就近转移利用处置。对地区无法利用或没有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在确保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进行跨地区、跨省转移处置。推进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严厉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或倾倒。
4.加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管力度。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的经营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测。
(三)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2.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地区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施的监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牧区等偏远乡镇,统一由当地卫生部门监管集中收贮,再交由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安全处置。严禁焚烧或私自倒卖给收废品及无资质个人、单位,一经查处将依法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喀管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纳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归口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协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系,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水平。要健全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机制,由地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建立地区综治、发改、经信、财政、公安、卫生、教育、农业、交通、安监、食药、质监、工商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指导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定期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二)加大经费投入,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本地本部门危险废物排查、申报统计、环境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推进地区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后续建设。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已有国家投资建设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当地政府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无国家投资且需要增加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由各县(市)财政解决。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以及各部门收缴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政府负责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各县(市)财政解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制定或调整修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指导意见,建立符合地域特点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机制,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4〕38号文)提出:“力争在2016年底前各地州、市成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各县(市)应着力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标准,指导和督促本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地区和重点县抓紧设立专门的固废(危险废物)监管机构,全面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各县(市)、喀管委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危险物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等实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落实应急救援费用,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地区环境保护局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地区危险废物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环保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地区范围内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处置等方面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附件:地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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