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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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卫生局《关于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
地区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预防和控制病源性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总体要求,切实规范地区医疗废物管理,预防和控制病源性环境污染。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规范管理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方案,防止医疗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的疾病传播和空气污染,降低医疗安全隐患,提高医疗安全意识,逐步实现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处置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
二、医疗废物界定及分类
(一)本方案所称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检查、诊断、治疗、预防、保健、护理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废物分为五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三)医疗废物处置分类分为两类: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医用锐器(损伤性废物)必须消毒并作毁形后收集到专用利器盒中;其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到专用塑料包装袋中放入周转箱内,其中,传染性医疗废物需另设专用周转箱。
三、医疗废物收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一)医疗废物收集
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地区处置中心”)设在阿勒泰市环卫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阿勒泰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运输和集中处置。
各县(市)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将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存储至固定、安全场所,地区处置中心定期到各县(市)收集、拉运。具备条件的县可根据实际自行将医疗废物运送至处置中心。
为便于运输和处置工作,地区医疗机构均使用统一的周转箱、利器盒及包装袋,由地区处置中心统一采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至少储备50个周转箱,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至少储备5个周转箱,个体诊所至少储备2个周转箱。费用由各级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医疗废物收运过程中,严格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记录与报告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0年。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由处置中心统一印制。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精神,地区处置中心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一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以维持正常运营,并通过该项目的正常运行,实现对全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安全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费参照《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的复函》(新计价费〔2004〕1977号)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编制床位数每床每日1元收取(超出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以实际开放床位数收取),全部交付地区处置中心。
(二)无固定床位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个体诊所、医务室、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检验机构)所产生医疗废物按每年500元收取。
(三)运费计算。各县(市)自行将医疗废物运抵地区处置中心产生的费用,运费由双方协商;各县(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收集、存储医疗废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四)各医疗机构暂存未处置的医疗废物,由地区处置中心集中处置,产生的运输、处置等费用由各医疗机构与地区处置中心协商解决,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置医疗废物。
(五)费用结算。
各级医疗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医疗废物处置费汇入县(市)环卫部门医疗废物处置专用账户,县(市)环卫部门再将处置费用统一交付地区处置中心;地区处置中心于月底前向县(市)环卫部门出具收费票据。
按年收取处置费用的医疗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处置费用汇入各县(市)环卫部门医疗废物处置专用账户,由县(市)环卫部门将处置费用统一交付地区处置中心;地区处置中心于7月底前向县(市)环卫部门出具收费票据。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明确责任、落实职责,确保全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其作为年终考评重要依据。
本方案适用于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兵团及驻阿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方案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阿勒泰地区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相应措施,及时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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