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地区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地区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地区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地区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地区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06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凡具有地区农业户籍的孕产妇或与具有地区户籍居民结婚、并在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地农业户籍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地区县(市)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急危重症孕产妇,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实施抢救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

(一)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农牧区低收入家庭孕产妇;

(二)产科合并重大疾病的孕产妇或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的孕产妇(产科大出血、羊水栓塞、产科凝血功能障碍、胎盘早剥、胎盘滞留,子宫内翻、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科休克等)。

第三条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牧区贫困急危重症孕产妇,自怀孕至产后42天内,对在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心电监护、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费等费用,可向所在地县(市)卫生局申请医疗救助。

第四条凡申请医疗救助的农牧区贫困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在县(市)级定点医院就诊。需转诊治疗的,由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经县(市)卫生局同意后,可转至上一级定点医院治疗。

第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各项政策规定,科学制定诊疗方案,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卫生局将《县(市)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审批表》下发至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妇幼专干下发至贫困孕产妇,经村委会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报乡(镇)卫生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县(市)卫生局审批。

县(市)卫生局将审核确认的贫困孕产妇名单下发至县(市)妇幼保健站,由县(市)妇幼保健站下发至各乡(镇)卫生院。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指导农牧区贫困孕妇定期进行产前保健,发现高危孕产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危管理和指导,落实住院分娩地点。

第七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应在入院前或出院后6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审核发放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资金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一)按规定医疗单位应减免的费用;

(二)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的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已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大病救助资金。

第九条农牧区贫困孕产妇发生产科合并重大疾病或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的,扣除第八条所列费用后的剩余个人承担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和年最高限额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比例为:5000元以下,救助60%;5000元(含5000元)以上,救助70%;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救助80%,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

第五章报销程序

第十条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牧区贫困急危重症孕产妇先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再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孕产妇,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救助,剩余住院费用从设立的县(市)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第六章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由地县两级统筹解决:地区财政每年根据全地区农牧区总人口数,按人均0.5元/人标准,设立地区医疗救助基金;县(市)财政每年安排3万元,设立县(市)医疗救助基金。地区医疗救助基金在地区卫生局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各县(市)医疗救助基金在各县(市)卫生局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当县(市)在实际救助贫困急危重症孕产妇过程中,超出医疗救助基金总额时,由地区卫生局从地区医疗救助基金中按规定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地区及各县(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基金发放公正合理,切实惠及农牧区贫困急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基金可跨年度滚动使用。

第七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市)建立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市)农牧区贫困孕产妇急危重症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地、县(市)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各县(市)卫生局要定期对各乡(镇)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包括查阅乡(镇)卫生院农牧区贫困孕产妇名单;调查了解农牧区贫困孕产妇审批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公示,检查医疗保健机构收费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对医疗救助孕产妇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医疗救助基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地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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