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12]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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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1日
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方便优抚对象看病就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算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在全区推行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州居民户籍且领取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
(六)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结算。
(一)住院结算。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关于调整、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城镇优抚对象由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农村优抚对象由统筹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本人自付费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支付。
(二)门诊就医。由县市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现金500元。
(三)使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支架等体内放置材料及其他一次性特殊高价材料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其他优抚对象(本办法所指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结算,符合“三个目录”,城镇优抚对象按照自治州医保规定即时结算,农村优抚对象按照新农合规定即时结算,剩余部分按照50%的比例,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保障结算后对剩余的个人支付部分总额减免10%。
第七条各县市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优抚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采取先行垫付的形式“一站式”即时结算。
第八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时,医疗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民政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或农村医疗保障范围,无工作单位或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负责优抚对象住院费用核算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资金;及时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提供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优抚对象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负责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专账;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负责优抚对象医疗管理系统与社保医疗管理系统的开发;根据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会同民政部门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卫生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管理系统对接;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根据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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