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165号
颁布日期:2012-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综合减灾“十二五”规划》、《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政办〔2010〕162号)、《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2005〕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

⑶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政策。

1.4适用范围

凡自治州境内发生洪水、旱灾、冰雹、雨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本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自治州减灾委员会

自治州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减灾委”)为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自治州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减灾委成员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州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驻州相关单位沟通和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州民政局行政主要领导兼任。

3、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灾害监测与报告

以州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州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地震局、气象局。各监测部门按照职责,将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州减灾委报告。州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提供的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口岸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3.2灾情信息管理

3.2.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⒈灾情初报。各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本行政辖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州民政局。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灾害,可同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⒉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口岸)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口岸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灾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⒊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完成灾情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口岸灾情数据)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3.2.2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⒈灾情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

⒉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⒊需救济情况。包括需救济人口、粮食和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数、紧急安置人口、恢复住房间数等。

⒋已救济情况。包括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情况、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和已恢复住房间数等。

3.2.3灾情核定

⒈部门会商核定。由州民政部门牵头,根据灾情分类,州相关行业和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⒉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2.4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各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4、预警响应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灾害预警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县市政府、口岸管委会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以及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州将自然灾害救助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根据灾害损失情况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本预案相关级别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州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5.1.1灾害损失情况

⒈因灾死亡4人以上(含4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00人以上;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以上。

⒉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4000间以上。

5.1.2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1.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州减灾委主任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为重大自然灾害,由州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5.2.1灾害损失情况

⒈因灾死亡3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⒉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1人;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5.2.2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副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减灾委主任报告并提出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2.3响应的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区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州减灾委副主任向州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为较大自然灾害,由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5.3.1灾害损失情况

⒈因灾死亡2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⒉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5.3.2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减灾委副主任报告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州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5.3.3响应的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区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终止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为一般自然灾害,由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5.4.1灾害损失情况

⒈因灾死亡1人;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⒉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5.4.2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报经州减灾委有关领导同意后,进入Ⅳ级响应。

5.4.3响应的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等灾民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区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响应的建议,报经州减灾委有关领导同意后,适时终止Ⅳ级响应。

6、应急响应措施

6.1即时措施

6.1.1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6.1.2立即与自治区民政厅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6.1.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受灾县市、口岸的联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6.1.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以及各县市、口岸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6.1.5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自治州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至灾区,同时积极申请自治区下拨救灾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国家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1.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在报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同时,向州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并在自治州民政局网站发布。

6.2适时组织救灾捐赠

根据灾情需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州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

6.3适时发布信息

6.3.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3.2重大灾情和救助工作信息由州减灾委办公室审核发布。涉及军队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3.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3.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由自治州新闻办统一组织协调。

6.4灾后救助

6.4.1由受灾县市、口岸组织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的人口台账,制定救济工作方案。

6.4.2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根据受灾县市、口岸灾情和灾情评估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协商财政部门落实灾后救济补助资金,提出灾后救济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4.3州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灾后针对灾民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确保粮食供应。

6.5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各县市、口岸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5.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口岸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8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州民政局。

6.5.2开展灾情评估。州民政局组织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5.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县市、口岸根据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进度、目标、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5.4根据各县市、口岸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款,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5.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5.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5.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5.8发改、教育、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卫生、文广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以及各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日常应急准备

7.1资金准备

自治州民政、财政部门积极申请上级救灾资金,安排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同时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州、县市两级财政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7.1.2州、县市两级财政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落实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州、县市两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物资准备

7.2.1建立健全州、县(市、口岸)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7.2.2每年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制度。

7.2.4灾害发生后,物资储备不足时,由自治州民政部门向上级申请或协调从外地调入救灾物资。

7.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建设并管理州、县(市、口岸)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提高应急救助快速反应能力。

7.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救灾装备准备

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所需的装备。县市、口岸为自然灾害和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并统筹设立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准备

7.5.1州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由州减灾委办公室牵头,建立灾情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7.5.3建立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和军队、兵团农五师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6社会动员准备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加强捐助接收组织建设。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捐助(站)点作用,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机制,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6.5建立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7.7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开展村(队、社区)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预防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7.2州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灾业务培训和防灾减灾演练。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口岸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民政局制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自治州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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