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4〕54 号
颁布日期:2014-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修订后的《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9年6月26日,由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哈行办发〔2009〕72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9日

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4.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4.1.3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Ⅲ级响应

4.1.4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Ⅳ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2.1现场抢救

4.2.2实施救治

4.2.3联系医院

4.2.4转送伤病员

4.2.5交接与善后处理

4.3采供血

4.4疾病预防控制

4.5卫生监督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4.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物资储备

5.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经费

5.7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订与修订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各族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哈密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兵团、石油等驻地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新疆军区总医院哈密分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以及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时,要服从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

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行署或地区有关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地(州、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达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地区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人员伤亡达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心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含兵团、石油等驻地单位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新疆军区总医院哈密分院);(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组织、部署、协调和指导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并指定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科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指导。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并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地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任务。

地区中心血站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安全提供充足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全力满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执法。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地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时限要求,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地区行署、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置情况。当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不足时,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自治区或邻近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商请)医疗卫生援助。

4.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根据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根据需要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地区范围内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时限要求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并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协调落实各项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地区行署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4.1.3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地区行署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4.1.4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所属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全面掌握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迅速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和援助。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先了解“灾情”、“伤情”、“疫情”和“毒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将伤病员移出危险环境;坚持“先救命后治伤、先重后轻”的原则,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检伤分类一般由高年资医师担当,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4.2.2实施救治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对经检伤分类后的危重病员就地实施救治,维护生命体征,尽量提高生存率和生存质量,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主要措施为有效止血、简要包扎、稳妥固定、畅通气道、建立通道、科学搬运;选择合适场地,准备足够照明,避免日晒雨淋和做好保暖,并防止污染。对传染性疾病,必须按照“隔离、防护、防止传染源扩散”的原则实施抢救。

4.2.3联系医院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伤病员人数等情况,向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反馈信息,由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通知指定接收医院做好接收、抢救伤员准备。联系指定接收医院的原则是:有综合抢救能力、有足够的手术能力、有足够的床位数量、有专科抢救能力,距离较近。一般情况下由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依据相关信息数据库资料,负责联系分流医院,了解医院手术能力、专科空床数量、急诊接诊能力等,确定院方准备接收伤病员的数量和类型,合理分流伤病员。

4.2.4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且伤病员能够承受时,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并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救护车(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过程中做到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5交接与善后处理

伤病员送至医院后应做好伤病员的交接工作,包括伤病情记录和处理情况。

在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未确定是否有遗留伤亡人员时,现场必须有救护车值班。

对现场遇难者遗体按照民政、公安等部门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在核实遇难者姓名、年龄和死亡原因后,及时送殡仪馆或有冷藏设施设备的医院。对遗留在现场的伤病亡人员物品,医护人员经清点后暂时留管并统一交付。

4.3采供血

采供血机构以公务员、部队官兵、大中专学生和卫生系统人员为基础,广泛动员公众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成立“血源贮备库”或“献血应急队伍”,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急需用血提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采供血机构保障应急用血,必要时召集“献血应急队伍”组织献血。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并准确填写采供血记录,及时上报。

4.4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受伤、发病情况及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病因,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发生化学中毒、放射性事故的现场,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有害物质测定,同时做好消毒处理工作,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发生。

4.5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到达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如遇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订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地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援保障体系,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地区急救中心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急诊科为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急救机构。各县市可依托县市人民医院建立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指定地区中心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为地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医疗机构。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地区级不少于60人,县市级不少于30人。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设备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各级发改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储备物资使用,按自治区发改委《当地医疗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为实施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由责任确定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进行统计核实,积极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以及其他必备车辆和通讯工具。铁路、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应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5.8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捐赠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地部队以及兵团第十三师等单位,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地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地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覆盖面;兵团、铁路、石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订与修订

本预案由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并报地区行署审批发布,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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