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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哈密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09〕55 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哈密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
为解决好地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疗费用超出大额医疗补助封顶线后的补助待遇问题,进一步保障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待遇,结合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和结余实际,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地区公务员医疗费用超出大额医疗补助封顶线后的补助标准,具体为:自2009年1月起,对参加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补助封顶线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至90%。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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