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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署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根据行署领导批示精神,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1号)转发你们(详见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1/10005/2011/80434.htm)。请地区发改委牵头及时进行动员,认真组织学习。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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