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全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我地区各级各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尽快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机制。根据自治区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机构试行零差率销售药品,对现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按进价销售。此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和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0〕64号)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愿意执行基本药物目录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偿。其中,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药费用,由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药品招标价格和报销规定即时结算,并按照实际报销额的15%计算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应补偿额。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偿额由财政和各项基本医保基金各负担50%。各县市要积极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探索建立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由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实际报销额的7.5%及时给予补偿拨付外,还要保证剩余7.5%(南疆三地州由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补偿金额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做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库存清点工作。各县市要督促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将基本药物目录内、外药品进行清理和分别保管,对目录外药品要在限定期限内全部使用完毕,对目录外药品,要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与供应商对换目录内药品或退货处理,以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地区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库存清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要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地区编制、人事、财政、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农业人口数、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有效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紧缺的问题。
四、要切实规范医疗机械药品采购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争取尽早完成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人员培训工作,分发上网采购药品的用户名和密码,用好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等现有资源,实现全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能够直接从网上采购所需药品,提高基本药物采购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新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详见和田信息网。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