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09〕12 号
颁布日期:2009-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和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降低公务员参保负担,现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由现在按1%的标准予以补助调整为按2%的标准予以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国家公务员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lO%以上的部分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三、国家公务员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先由大病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属三个目录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现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助80%调整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助90%。

四、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和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的部分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五、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先由大病医疗救助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属三个目录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现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助90%调整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补助95%。

六、调整和完善后的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和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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