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200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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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200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着力为民办实事,进一步加大城市医疗救助力度,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完善和规范城镇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0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及儿童。
对以上两类人员进行全额资助,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按不同的标准资助以上两类人员交纳个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其他城镇低保人员,可暂从发放的低保金中每月代扣5元,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开展二次救助
民政部门二次救助的对象为:
(一)城市“三无人员”(包括三无精神病人和孤儿)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低保对象
(五)计划生育领证户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城镇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各县市在实施二次救助时取消起付线,提高封顶线,提高救助比例。年封顶线控制在3万元;救助比例在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基础上,各人自费部分救助比例平均不低于70%;对于“三无人员”实行全额救助;对计划生育领证户、重点优抚对象,在二次救助比例70%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达到80%。
三、加大大病医疗救助力度
经卫生部门认定的大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当年的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和民政部门二次救助后,自费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起付线)列入大病救助范围,大病救助的年封顶线不低于8万元。
四、开展大病事前医疗救助
(一)对已经县市以上医疗部门确认的大病或其他重症疾病实行事前救助。
(二)事前救助必须有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生活困难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
(三)由各县市民政局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与自治区、地、县市三级医疗机构签定治疗、费用结算协议。
(四)事前救助资金应汇入医疗机构的指定帐户,一般不实行现金直接救助方式。
五、加大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各县市当年下拨医疗救助资金年底节余率不得超过15%,历年累计节余率不高于15%(逐年降至15%以内),不低于5%。各县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列入地区与各县市签定的工作绩效考核责任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使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和效益,使更多的城镇贫困人口得到医疗救助,最大限度满足城镇贫困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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