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安监局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10〕162号
颁布日期:2010-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安监局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12号),经行署同意,现将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安监局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化解和减轻企业、政府对事故善后处理的负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自治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0〕9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结合我区实际,对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方式,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事故预防,建立安监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多方共赢互动的商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不调整,待时机成熟时,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先易后难,积极推行。在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些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到期后转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设领域意外伤害险、消防领域火灾公众责任险、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承运人责任险及煤炭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等险种,由各相关部门继续积极推行。

(三)防补结合,重在预防。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理念,在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保险公司介入企业安全管理,配合安监等部门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企业之间根据安全状况实行浮动费率。通过费率调整,促进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

(五)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通过公开询价招标确定承保保险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承保人”),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防止不正当竞争。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即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三、费率条款

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相关附加险条款和费率,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实际统一制定,由各承保公司报经总公司同意后在中国保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一)责任限额及保费标准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为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死亡和伤残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按一定比例确定。

在保险期限内,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从业人员因不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承保人应当按照主险责任标准分别赔偿,但累计赔偿额不超过死亡赔偿金。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进行测算。

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情况确定。企业初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费率按照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1-5级,分别享受5%、4%、3%、2%、1%的优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根据报备费率中的短期费率表进行计算。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险可以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受伤害人员的医疗保险;第三者死亡及伤残保险;第三者经济损失保险;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费用保险等。

(二)投保与期限

1.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应当与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保费由企业承担,从业人员不缴费;企业可以为员工选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险。承保人不得拒绝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投保方式由自治区安监局和承保人另行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有效期内,企业投保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由承保人指定的出单机构签订。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保险到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办理续保手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退保,但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关闭或破产的除外。

3.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一条退保,保险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不退;保险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退还。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清,承保人同意分期缴纳的除外。未向承保人交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承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手续时,应当将本单位用工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如实告知承保人。

(三)报案与理赔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承保人报告,承保人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报告后,应当做好理赔准备工作。

2.在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相关事宜,凡安监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承保人应当赔偿。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安监部门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未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承保人有权拒绝理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材料齐备的,承保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

3.承保人自收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赔偿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金额先予赔付,待确定赔偿金额后,再支付剩余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索赔所需材料由保险条款或者保险合同确定。

(四)防灾减损

1.建立安保互动机制,承保人应当配合安监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承保人可以参加由安监部门组织的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承保人应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宣传。

3.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做好隐患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对承保人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四、工作目标

在2012年前,基本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覆盖面达到应覆盖面的90%以上,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成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和推行方案,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宣传,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办人员。

第二阶段,启动实施(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制定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工作措施,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区范围内试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阶段,总结规范(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总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五、组织领导

自治区安监局、新疆保监局和承保人共同组成“自治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日常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和高危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化解重大事故风险,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减轻企业和政府事故善后处理负担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加以落实,保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取得实效。

(二)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处理。各地要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应急管理机制和平安建设中,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责任保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降低风险,增强抵御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能力。

(四)承保人要在自治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小组指导下,认真落实政策规定,把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推动服务创新,优化服务质量,提高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新疆保监局要加强对承保公司的监管,严肃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自治区安监局、新疆保监局以及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承保人要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新疆保监局报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营情况;安监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并对承保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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