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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 文号:克民发〔201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补充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克民发〔201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现对《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政策予以调整。
一、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减免,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它相关医疗待遇后,按自负部分的75%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万元。
二、临时医疗救助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凡参加我市各类医疗保险的居民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它相关医疗待遇后,按自负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重大疾病是指克拉玛依市居民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重大疾病并包括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三、开展门诊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日常门诊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各区发放给救助对象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日常门诊诊疗,对于当年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第二年将停止发放日常门诊诊疗费,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与社保部门每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活动配合发放。
四、特殊情况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对象、救助金额可由各区医疗救助小组研究决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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