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8号),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克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新政发〔2010〕3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补助)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互助性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用于解决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时,发生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给付限额12000元人民币以上至50000元人民币(含50000元)之间的净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实行州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征缴的大额医疗补助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按年缴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一个缴费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的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成年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人民币,当地财政按人均每人每年20元人民币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度残疾和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方式解决。筹集的资金作为大额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管理。

第五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享受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的人员,其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应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同时停止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六条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时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给付限额12000元人民币以上至50000元人民币(含50000元)之间的净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补助金不分医疗机构资质等级,统一按50%的比例给付,不分甲、乙类。

第七条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大额医疗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次月汇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给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大额医疗补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并按照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的规定,必需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付。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助统筹基金的运行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补助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克州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或通过调整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由克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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