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1]100号
颁布日期:2011-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塔城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塔城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全区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地区医改办与各县(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承诺在2年时间内按要求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地区医改办配合自治区医改办对各县(市)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考核。自治区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已划归地方管理的原国营农牧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分两个时间段:一是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二是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

四、偿债资金来源

筹集偿债资金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地区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以卫生财务年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地区。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自治区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地县(市)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07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县(市)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地区成立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江地委委员

副组长:普尔巴·图格杰加甫行署副专员

侯本智行署副专员

成员:卡力木·对山拜行署秘书长

翟尚伟地区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叶尔肯·叶留拜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学武地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尼扎·尼亚孜别克地区卫生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陈长青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崔林生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丁正全地区审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措施和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发改委,主任由马学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梁群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报地区医改办(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具体工作由医改办牵头,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债务逐笔清理、落实债权人,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的负债。审计部门负责对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财政部门负责债务的认定及配合做好化债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塔城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度表

8月20日前,各县(市)要组织成立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各县(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报备完毕。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当地审计、财政、监察、卫生部门提供债务明细表。

9月30日前,以县(市)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各界监督。

10月7日前,县(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医改办按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进行逐笔核实和确认。

10月10日前,县市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10月15日前,县市医改办、卫生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汇总债权债务完毕,上报地区医改办、卫生厅、审计厅、财政厅、监察厅。

11月25日前各县市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形成并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报告。

12月27日前,在自治区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后,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

2012年起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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