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2〕1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塔城地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区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07号),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坚持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积极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医改的成果。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1、乡(镇)卫生院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7部门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新卫农卫发〔2006〕11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8〕10号)要求,严格遵循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中心乡(镇)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一般乡镇卫生院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对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进行统一管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医疗护理,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康复服务等,并通过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等形式,不断扩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开展政府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担辖区内居民的健康保健管理等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工作给予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牧业医疗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3、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具备条件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中医民族药,并提供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各县(市)编制部门在自治区编制部门科学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编制、人社部门在人员动态调整时应征求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统筹安排。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优先满足全科医生、公共卫生专业和中医药岗位需要,确保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占总岗位的90%以上。实行竞聘上岗。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聘任制和任期制,由各县(市)卫生局采取公开、公正、平等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岗位的设置总量、专业类别、技术等级及数额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做到定编定岗不定人,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同等条件下,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可优先聘用。各县(市)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竞聘人员范围、确认竞聘人员资格、组织竞聘上岗,确定岗位竞聘程序和聘用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同竞聘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聘期等内容,确立聘用关系。人社、卫生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和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
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1、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逐年提高基本医保门诊标准,逐步提高参保(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确定。
2、卫生、人社部门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各县(市)卫生、人社部门依据卫生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10〕98号),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健康需求、服务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量,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每半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各县(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绩效工资、人员竞聘上岗、续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的意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六)全力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2年底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中包括村卫生室,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补贴,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确保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
2、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1]111号),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纳入政府主导、药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的原则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国家、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跟标采购,做好购销合同的签订,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和规范使用等工作。
3、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现有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一律取消药品加成,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采购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4、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资料、数据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统计口径要一致,来源必须可靠,做到有据可查。对采集的数据要进行逻辑性、合理性审核,并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价。
5、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管理机制。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电话,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补偿范围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牧业医院、国营农牧场医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补偿渠道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市)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1、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费用由事发地的地、县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合理安排。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1元,医保基金承担7元,其中: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承担城市参保居民7元/人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承担参合农牧区7元/人次。
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实施一般诊疗费工作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挂钩,未按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享受“以奖代补”等财政补偿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物价和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每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一般诊疗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种违规行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扣减挂钩,有效预防违规行为发生。
3、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县(市)财政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居民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每半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4、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收支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落实补偿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办法,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改变“以药养医”的格局。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将其中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四、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各县(市)要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保障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协作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把推进基层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作为当前医改的一项重点工作,建立分工明确,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定期督查的推进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编制、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严格资金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开展综合督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清库、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资金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严肃纪律,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把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运行新机制作为宣传重点,深入挖掘推进综合改革、建立新机制的新亮点、新举措、新成效,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合理引导、客观宣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医改持续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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