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4〕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吐鲁番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地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妥善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全地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有效应对危险废物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基本摸清全地区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排查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危险废物数据库动态更新管理,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力争在2016年底前成立地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三、重点工作
(一)施行属地、行业分类管理。
各县(市)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废剧毒化学品、易爆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物、农药类危险废物、工业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道路运输过程的监管,加大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缴和监管力度。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产业机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的监管重点源和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及工艺设备淘汰力度,严格限制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无有效处置方式项目在我区落户,鼓励开发危险废物产生量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科学规划电解铝,电石法聚氯乙烯、煤化工、皮革等产业布局,严格准入条件。
(三)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许可证审查制度。在开展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时,要认真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且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衔接。
(四)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1、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县(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有关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8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政府第163号令),重点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2、切实建立申报登记和现场检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大危险废物产生源的排查,督促和协助企业对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登记,并现场检查企业台帐建立情况和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中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
3、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石油加工、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重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行业的监督管理,尤其对金矿开采业的含氰废物、铬盐企业的铬渣、冶炼行业的大修渣、石油化工行业的废碱渣以及重金属的尾矿库等进行重点检查。禁止未经审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责令限期处置,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地区环保局指定单位代为处理,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位于居民集中区、重点流域及水源地上游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造成环境危害。
4、加大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管理。凡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固体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要逐步推行危险废物网上转移审批和信息化管理,坚持就近处置、利用原则,对我地区或自治区没有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在确保接受单位和运输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可进行跨区或跨省转移处置,跨区或跨省转出危险废物的,要重点把关接收单位的资质、处置能力以及运输单位的资质等。推进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环保、交通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严厉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或倾倒。
5、切实加强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督促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联合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扎实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提升应急指挥能力。地区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全地区环境监测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重点源、涉及重金属行业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主管环保部门,对异常监测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并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质量预警分析。地区环境应急中心负责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编制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
7、加强危险废物现场环境监察,严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暂存、转移、处置情况以及企业执行申报登记、管理计划、标志标识、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等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杜绝随意倾倒等不法行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8、严把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核准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时,环保部门应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和实际产生量,凡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与环评批复不符或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与环评批复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不低于环评批复中数量的70%),一律不予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要严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暂存设施“三同时”验收关,危险废物暂存堆场不规范,不能满足防雨、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等要求;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不能满足防渗、防漏要求;危险废物标志不明显、防治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三同时”验收。
9、重点加强重金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根据环保部及自治区有关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新疆沈宏集团铬盐一厂、二厂的监管,保证每月对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确保企业新产生铬渣(包括含铬酸泥、含铬铝渣等其他各类含铬废物,但不包括工艺反渣)在当月内无害化处置完毕(因综合利用等特殊原因堆存不得超过3个月),工艺反渣的贮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平均每月产品产量的2-3倍,铬渣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0、认真开展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环保部门每年对辖区危险废物重点源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暂停受理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审批;地区环保局对各县(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低于50%的县(市)进行通报。
(五)妥善解决无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的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责任人无能力承担处置费用以及各部门收缴的危险废物,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交由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各地财政解决。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标准,规划制定地区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标准,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力争于2016年底实现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环保、城建、卫生等部门应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进一步督促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尽快建成。发改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有关要求,建立符合地域特点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危险废物特性等实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落实应急救援费用,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涉及面广,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纳入工作目标,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归口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协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水平。
(二)深化部门合作,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由地区环保局牵头,建立地区综治办,地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交通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危险废物排查、申报统计、环境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经费,支持集中处置项目建设。
附件: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危险废物管理负总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和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实行领导责任制,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立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定期汇总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业源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和数据统计,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运营监管,审批危险废物异地转移处置事项,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
三、发改部门负责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节能环保发展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出台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监督检查已批准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情况,对没有通过环评的,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石油、化工、冶金、有色金属、制革等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四、经信部门负责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制革等行业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重点跟踪监控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涉及危险废物生产、经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群众主动上交或涉案社会源危险废物的临时收储、监管和信息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废物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产生、贮存情况的调查和数据统计工作,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及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对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农村地区,监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落实医疗废物规范处置要求;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危险废物运输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严格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当地涉及报废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各类院校、学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统计汇总和临时储存管理工作,督促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各部门,单位、各(县)市所属职业学校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统计汇总和临时储存管理工作,督促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废物(包装物)、依法收缴假农药的处置工作;调查和统计农药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工作,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监管能力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已注销或无法确定的,处置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属于特种设备的涉及危险废物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定处置收缴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中的危险废物。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含过期、失效)以及涉案收缴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十五、综治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全地区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方面的信息,及时协调处置由危险废物所引发的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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