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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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4〕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吐鲁番地区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为规范我地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护城市环境,切实保障全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的医疗废物,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上述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处置原则
医疗废物的分类按照原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医疗废物遵循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三、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管理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配置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周转箱、周转桶、利器盒,并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尽量日产日清。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按照规范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填写,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七)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四、医疗废物的处置
(一)各县(市)要确定专人、专车负责收集和管理医疗废物,定期将没有自行处置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卫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运送到统一指定的集中焚烧点、集中填埋点进行焚烧和填埋。相关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原计委、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的复函》新计价费〔2004〕1977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有自行处置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并在各县(市)统一指定的集中焚烧点、集中填埋点进行焚烧和填埋。
(三)对于村卫生室、门诊部、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医疗废物就近安全回收处理的原则,农村的送往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物暂存点,由专人负责暂存、登记(出具回收三联单收据证明)后,由各县(市)指定的专人专车按要求进行收集、运送、焚烧、填埋,城区的送往各县(市)卫生局指定的二级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点,由专人负责暂存、登记(出具回收三联单收据证明)后,由指定医院按要求进行焚烧、填埋。此项工作所需费用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相关二级医院支付。
五、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地区和各县(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区和各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存在隐患时,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发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布。
(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六、处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地区、各县(市)卫生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我地区尚未建成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的情况下,尽快组织制定和实施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二)各县(市)由环保部门牵头,卫生、环卫、城管等部门配合,按照环保的要求,充分考虑风向等因素,在远离居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道和公共场所要有适当安全防护距离的地点,设置医疗废物焚烧点、集中填埋点,并设置明显标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指定的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消毒,按要求处理医疗废物。
(三)各县(市)环保、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按照过渡性处置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环保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规定及时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严禁未经处理处置肆意排放医疗废物的行为,严防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院内感染。
(四)各县(市)环保、卫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在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废物全过程跟踪检查,依法取缔各类转让、买卖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的活动;依法查处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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