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3〕42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2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7?1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认真吸取吉林“6?3”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的通知》(新公传发〔2013〕22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社会单位清查行动、打通生命通道行动、执法到位率督导行动(以下简称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刻吸取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切实增强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力量对全市所有社会单位及经营场所进行梳理清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分类管理,全面掌握未经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或审核、验收备案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单位底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打通生命通道行动和执法到位率督导行动,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切实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组织实施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三项行动”的实施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社会单位清查行动。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社会单位清查行动,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清查摸底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城管、工商、安监、教育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及行业监管职责,对职权范围内和本行业的社会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排查;公安派出所、各街道、乡镇要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排查登记;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的培训工作,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不留盲区、死角,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打通生命通道行动。

安全出口锁闭历来是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主要因素,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监督的核心问题,重点抓、长期抓,全力开展打通生命通道行动,保障人员疏散“生命通道”畅通。各街道、乡镇在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改正,并建立锁闭、堵塞安全出口“黑名单”,定期报辖区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各派出所及公安消防部门要对锁闭、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生宿舍、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场所,要通过严查严惩的高压执法,确保形成安全出口管理长效机制。

(三)开展执法到位率督导行动。

在开展消防安全“三项行动”过程中,将消防部门检查意见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执法到位率情况进行全面督导,重点排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将消防部门检查意见作为许可前置条件的许可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已发放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已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的单位、场所,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是否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相关部门不得重新发放许可。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8月20日)。

各区(县)、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并组织排查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托“网格化”平台,对辖区内的各类社会单位及经营场所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不留死角、盲区;要通过发布公告、逐级安排等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GB5907-8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对所有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问题。在排查过程中,排查单位要对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民航、铁路、生产建设兵团及各驻乌部队的对外出租、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做好登记(不进行排查),进一步明确管辖权限,坚决杜绝相互推诿导致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

排查单位要如实填写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社会单位摸底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并建立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社会检查单位台账(见附件3),社会单位摸底情况登记表纸质版及检查单位台账电子版每周五13:00时(北京时间,下同)前报本级政府消防部门;各区(县)消防部门每周五15:00时前将本区(县)检查单位台账电子版上报市公安消防支队。

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根据摸排情况对符合各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但未列入今年本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核实。各区(县)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核实后确定的重点单位名单于8月15日前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公安派出所要将核实后确定的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于8月30日前报辖区公安消防大队。

(二)联合整治阶段(8月21日至9月15日)。

各区(县)统一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城管委、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第一阶段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场所)开展督导,并严格落实以下措施:

1.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市城管委要加大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排查检查,及时对存在问题的设施进行修复,确保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在90%以上。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住宅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导致消防车通道受阻,消防登高操作面被占用的现象,要铁腕整治,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在检查中要求单位划出消防登高操作面及室外消火栓的专属区域,严禁占用。

4.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5.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6.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7.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8.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排查过程中,要重点对设在乡(镇)、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的各种类型的生产、加工、仓储企业(场所)及三合一场所进行排查摸底,以铁的手腕,坚决杜绝违章经营、带“病”作业,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要坚决采取“关、停、改、搬”的方式坚决予以消除,做到隐患整改不留后患。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清查、整治行动的工作开展情况。市安委会将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城管委、工商、消防等部门成立督查验收组,对消防安全“三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清查、整治范围内的场所符合要求,坚决杜绝互相推诿、失控漏管现象。

验收过程中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的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区(县)、部门,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消防安全是当前维护我市社会形势整体稳定的重要组成,各区(县)、各部门及各级排查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认真吸取吉林“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梳理当前本辖区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查活动中人员、资金、物资等保障问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举措,严厉整治。消防安全“三项行动”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敢于“碰硬”、敢于较真,敢于承担责任,坚决排除干扰,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制裁手段,严厉打击和震慑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消防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始终保持严打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三)广泛宣传,群众参与。在“三项行动”过程中,要针对夏季火灾特点,加大宣传密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消防常识和自防自救技能的普及。深入组织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发动党政领导、新闻记者、单位员工、学生、居民等群体,对工作、生活、学习的场所进行一次应急疏散体验,了解掌握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引导公众积极查改火灾隐患。鼓励广大群众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举报投诉身边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四)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对未按要求开展“三项行动”或排查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及时、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消防安全“三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及时收集、整理、报送信息,并将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于7月25日前报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张勇强、王琦。联系电话:18999271622、0991-2354183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社会单位摸底情况登记表

3.消防安全“三项行动”检查单位台账

2013年7月22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机位在150台以上的网吧;

5、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场所,或建筑面积达不到要求但容纳就餐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餐饮场所;

6、除上述4、5项以外的其他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110KV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区域内的一级汽车加油、加气站或合建站;

6、储瓶量在2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7、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储存量在500吨(1万担)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2、浸出制油工厂;

3、酒厂;

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

9、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10、其它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说明

1、个体工商户虽不属于“单位”,但达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必须纳入管理。

2、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3、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者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应当各自独立排查。

4、商场、市场均指室内的商场、市场。

5、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对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寄宿制幼儿园是指夜间寄宿。

7、候车厅的建筑面积是指独立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其他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

8、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的储瓶量是指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的储量。

9、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是指同一时间一个车间的员工数量。

附件2

消防安全“三项行动”社会单位摸底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填报日期: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地址联系方式

使用的建筑

面积(m2)使用的建筑

具体层数所在建筑名称

所在建筑总高度所在建筑总层数行政区域划分

合法性□1998年9月1日之前竣工建筑且此后未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

□依法通过消防验收□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情况:

该单位(场所)□是□否公众聚集场所

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

单位使用性质□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和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科研单位□高层公共建筑

□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

□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施工现场

□其他

基本情况: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是□否

填报说明:

1、此表格可由单位自行填写,所在清查工作部门审核,加盖单位及清查工作部门公章。

2、必须按照单位(场所)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凡发现弄虚作假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3、合法性一栏,请根据本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在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1998年9月1日之后竣工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装修、变更使用性质),没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在“其他情况”前的方框内打勾,并在横线上注明实际情况。

4、使用性质一栏,请根据本单位(场所)的实际情况在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单位(场所)使用性质与选项内项目均不相符的,请勾选“其他”一栏,并在横线上注明单位(场所)实际使用性质。

5、基本情况一栏,请对照附件1填写,例如:某单位属于商场,基本情况请填写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某场所属于网吧,基本情况应填写机位为XX台,以此类推。

6、填报单位(场所)按照附件1界定该单位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在相应选项前的方框内打勾,标准中不涉及的单位请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栏后选“否”。

7、此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留清查工作单位存档,一份报本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

附件3

消防安全“三项行动”检查单位台账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使用性质是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合法性手续行政区域划分

填表说明:

1、根据附件2内容整理本台账,内容与本单位清查时填写的附件2相一致;上报前须经主管领导审核。

2、隶属于兵团、铁路、民航或部队等机构管辖的单位请在“行政区域划分”一栏中注明管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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